贵阳观山湖沈陈烟酒商行(沈*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124741 | 信息分类: | 食品药品安全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5-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阳观山湖沈陈烟酒商行(沈*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行处字〔2018〕第215号
当事人:沈*
字 号:贵阳观山湖沈陈烟酒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KDKB4D
成立日期:2015年08月24日
类型:个体工商户
营业场所: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3.4号楼1层21号
2018年4月10日,我局在当事人位于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3.4号楼1层21号烟酒店发现其销售的“金质习酒”涉嫌侵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金质习酒”进行暂扣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金质习酒”,生产日期2017年04月18日,生产批号706903602S)”,其中以138元/瓶,购进24瓶,以140元/瓶,购进18瓶,共42瓶,销售价220元/瓶。根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黔习鉴NO:0000305”鉴定证明表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金质习酒”“不是该公司生产产品,属假冒我公司产品”。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金质习酒”违法经营额为9240元。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违法情况;
证据四、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
证据五、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习酒窖藏1988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习酒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复印件一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权利人可以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明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18年5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观市监听告字[2018]第03-0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经营额较小,且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42瓶;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行贵阳金世纪支行(账户:贵阳市观山湖区财政局,账号为52001423836059045678,地址:观山湖区世纪金源二号楼)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途径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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