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阳聚湘园茶叶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184170 | 信息分类: | 食品药品安全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11-2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对贵阳聚湘园茶叶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行处字〔2018〕第445号
当事人:贵阳聚湘园茶叶经营部
注册号:520190000051011
类 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 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V组团第3号楼1层6号房
投资人:朱益X 联系电话:138094139XX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26日
经营范围:批零兼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茶具;茶叶包装设计
2018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观山湖区世纪城V组团3号楼1层6号的贵阳聚湘园茶叶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已过期(已另案查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牛奶、槟榔等食品正在销售,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予以扣押。于当日经批准依法立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贵阳聚湘园茶叶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中山花鲜牛奶2袋,价格4元/袋;风味酸乳3袋,价格4元/袋;风味发酵乳3袋,价格4元/袋;食品槟榔17袋,价格1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202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贵阳聚湘园茶叶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投资人朱益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赵国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赵国X作为本案代理人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受委托人赵国X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5、照片十二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2018年11月21日,本局将观市监行处告字〔2018〕12-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无异议。
本局认为,贵阳聚湘园茶叶经营部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故应当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山花鲜牛奶2袋、风味酸乳3袋、风味发酵乳3袋、食品槟榔17袋;
2、罚款壹仟元整(¥:1000)。
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贵阳金世纪支行,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16号(原区政府旁),账户:贵阳市观山湖区财政局,账号:5200142383605904567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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