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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条件及报销。
发布时间:
2021-07-05
来源信息:
观山湖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经办服务指导手册》(筑医保发【2021】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点的第1小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2、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县级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县级以上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州医科大学口腔医院、贵州省人民医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为1400元。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分担比例,按照医院级别为: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7%,个人支付比例为23%;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支付比例为25%;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及分段赔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赔标准为7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具体为:7000元(不含7000元)-60000元调整为60%;60001元-90000元调整为65%;90001元以上由60%调整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