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
  • 疫情防控期间政策问答——就业篇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服务工作,为广大企业和群众答疑解惑,助力疫情防控,我们对近期反映比较突出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汇总,推出了人社政策系列问答,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问一:疫情期间,难以外出的农民工在就业创业方面有什么政策?

    答: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帮扶。

    问二: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不会受到疫情影响。目前,主要提供两种“不见面”申领方式,一种是失业人员在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后60日内下载贵阳人社通手机客户端APP,实名制注册后进行申领;另一种是失业人员可以通过拨打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电话(0851-85902859)进行相关的政策咨询,指导开展失业金申领。

    问三: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是否有变化?

    答:疫情期间,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象按照《关于修改〈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筑人社通〔2011〕16号)文件认定标准执行,文中明确的八类对象为准,主要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女40至55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

    (二)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四)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3)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4)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5)毕业年度内未就业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问四:疫情防控期间,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是否受影响?

    答:不会受到疫情影响。目前,主要提供两种“不见面”申领方式,一种是申请人员可以通过将相关申请资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电子邮件到gshrsjhy@guanshanhu.gov.cn进行申请办理。另一种,拨打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服务电话(0851-85902859)进行相关的政策咨询,指导申请者办理补贴申请。

    问五:疫情期间,企业招聘怎么办?

    答:请把岗位发到指定的邮箱945872367@qq.com,或自行登录贵州招聘网(http://gzggzpw.gzsrs.cn)进行岗位信息录入;我们将通过省、市、区各级网上平台进行企业岗位发布,并组织有意向求职进行远程面试后,再到企业复试上岗。联系电话:84846647。

    问六:疫情期间,劳动者求职怎么办?

    答:求职者可电话咨询登记,或在手机端下载“筑人才APP”,“贵州就业帮APP”等形式查看岗位信息,找到合适岗位后,电话或网络联系面试上岗。联系电话:84846647。

  • 企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计算业务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

    企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计算业务

    二、所需材料

    有转移信息的需附《养老保险转移明细表》

    三、办理部门

    审核科

    四、办理时限

    每月25日之前交退休资料,次月1-20日领取待遇核定表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84775217

    六、温馨提示

    1.参办完退休审批后,才能办理养老金计算。

    2.退休人员需到贵阳银行开户或卡或存折交复印件。

    3.办理过程中,若出现参保信息有误(如建帐时间有误、实际缴费年限中断有误、转移信息有误等),请返回征缴科,重新认定修改后,再回审核科办理养老金计算。

  •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续保 业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续保

    二、所需材料

    贵阳市户籍人员: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非贵阳市户籍人员: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居住证》

    三、办理部门

    身份证所在地或居住地镇、社区服务中心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每月1-15日(周末、节假日除外)。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33

  •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银行扣缴社会保险费业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与贵阳银行签订代扣协议,扣缴社会保险费。

    二、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贵阳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办理部门

    贵阳银行各营业网点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33、85220676

  •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在职死亡退保业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在职死亡退保

    二、所需材料

    1.公安机关或医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地区,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非火化地区证明);

    3.领取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资料(户口簿或结婚证等);

    4.领取人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部门

    征缴科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33、84104719、85220676

  • 企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计算业务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

    企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计算业务

    二、所需材料

    有转移信息的需附《养老保险转移明细表》

    三、办理部门

    审核科

    四、办理时限

    每月25日之前交退休资料,次月1-20日领取待遇核定表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84775217

    六、温馨提示

    1.参办完退休审批后,才能办理养老金计算。

    2.退休人员需到贵阳银行开户或卡或存折交复印件。

    3.办理过程中,若出现参保信息有误(如建帐时间有误、实际缴费年限中断有误、转移信息有误等),请返回征缴科,重新认定修改后,再回审核科办理养老金计算。

  • 购买二手房孩子入学相关问题

    一、观山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是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综合当年片区学校学位、距离等因素进行统一划片招生。符合片区生户籍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片区学校新生招生学位。同时,将优先安排“人户房一致”(即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和户籍对应房产证持有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报名人数,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人户房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编号GB50180-2018)、《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筑府发〔2014〕8号)等文件要求,城市居住区要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配套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包含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等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小区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未配建学校的小区由区教育局按照划片原则统筹安排至周边学校就读,特别是新建小区,因居住人口、新建学校办学、周边学校学位等因素变化,就读学校会有三至四年的过渡期,待周边学校学位及小区入住人口趋于稳定后就读学校将保持相对稳定。

    三、根据贵阳市教育局2021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筑教发〔2021〕43号)有关要求,申请公办学位的网络平台招生对象,应按学生户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的贵阳市有效居住证进行登记。所以,需在我区入学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提供学生在我区的户籍或家长在我区办理的有效居住证进行登记。

  •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政策措施: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享受1000元/生·学期的国家助学金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3〕137号 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享受1000元/生·学期的国家助学金 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和家长向学校申请,并如实填写“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材料,经班级评定、学校评审、公示并上报数据,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并发放,银行统发资助金到学生资助卡,建立助学金管理制度、材料归档保存 就读学校办理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 政策措施: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享受1500元/生·学期的资助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 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享受1500元/生·学期的资助金 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和家长向学校申请,并如实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材料,经班级评定、学校评审、公示并上报数据,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并拨款资助资金,银行统发资助金到学生资助卡,建立助学金管理制度、材料归档保存 就读学校办理

  • 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政策措施:在中职学校就读一至二年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内享受专项资助金1000元/生·年、免(补)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住宿费500元/生·年的资助金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号 在中职学校就读一至二年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内享受专项资助金1000元/生·年、免(补)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住宿费500元/生·年的资助金 在中职学校就读一至二年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凡符合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对象的学生,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申请,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学生资助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并填写《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 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数据;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组织发放资助金;建立资助管理制度、材料归档保存 就读学校办理

  • 普通高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普通高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办理事项:一是在贵州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内享受专项资助金1000元/生·年、免(补)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的资助金;二是在贵州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持户口簿和贫困卡到户籍地教育部门办理专项资助金1000元/生·年、免(补)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资助。观山湖区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就读外省普通高校的,持户口簿和贫困卡在观山湖区招生考试中心(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体育馆三楼)办理高校资助,联系电话84105641。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号 一、在贵州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内享受专项资助金1000元/生·年、免(补)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的资助金;二、在贵州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持户口簿和贫困卡到户籍地教育部门办理专项资助金1000元/生·年、免(补)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资助 1.在贵州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2.在贵州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3.观山湖区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就读外省普通高校的学生 户口簿和《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 学生就读贵州省内高校的,向学校申报;学生就读省外高校的,向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学校(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数据;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审核通过后,教育部门拨款资助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放资助金;建立资助管理制度、材料归档保存 就读贵州省内高校高职在就读学校办理,就读贵州省外高校高职的在户籍地教育部门办理。观山湖区户籍学生在观山湖区招生考试中心(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体育馆三楼),联系电话84105641。

  • 观山湖区学生资助“爱心计划”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观山湖区学生资助“爱心计划” 办理事项:具有观山湖区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困难户、低保户在校就读适龄学生。资助项目及标准:资助项目及标准参照国家、省、市对各学段资助项目要求执行,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中职及高校各学段。若国家、省、市对各学段资助项目内容及标准有调整,“爱心计划”参照调整后要求及标准执行(即此表前1-11项)。办理地点:观山湖区招生考试中心(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体育馆三楼),联系电话84105641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学生资助“爱心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观府办发〔2018〕15 号 具有我区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困难户、低保户在校就读适龄学生均可享受学生资助“爱心计划”。资助项目及标准参照国家、省、市对各学段资助项目要求执行,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中职及高校各学段。若国家、省、市对各学段资助项目内容及标准有调整,参照调整后要求及标准执行 具有观山湖区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困难户、低保户在校就读适龄学生。 根据各镇、社区填报《观山湖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困难户、低保户在校就读学生花名册》,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教育局共同核实有关信息后,确未享受学校资助的,按“爱心计划”规定核发相关资助金。 1.每年 5 月 1 日、11 月 1 日前,各镇、社区填报最新《观山湖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困难户、低保户在校就读学生花名册》;
    2.区教育局汇总名册后,由区民政局、区扶贫办核实学生是否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困难户、低保户;由区教育局对名单中的学生本学期就读学校、年级、是否寄宿、是否在就读学校享受相应项目资助等情况进行核实。
    3.区教育局根据核实情况开展资助工作。如果在就读学校已享受相应资助,则“爱心计划”不再重复享受;如果在就读学校未享受相应资助,则由区教育局受理本学期资助,同时区教育局要协调就读学校将该学生纳入学校资助范围;
    4.拟资助名单及金额将进行不少于 7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资助金。
    观山湖区招生考试中心(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体育馆三楼),联系电话84105641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政策措施:在我区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享受1000元/生·学期的国家助学金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11〕3号 在我区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享受1000元/生·学期的国家助学金 在我区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和家长向学校申请,并如实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学生和家长向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班级评定、学校评审、公示并上报数据,区县教育局评审并拨付资金到学校,按程序组织资助金发放,资助金通过银行卡(普通高中资助卡)形式发放,资助卡由学生本人保管,并做好影像资料收集。 就读学校办理

  •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政策措施:在我区高中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学生,在校内享受650元/生·学期免学费的资助金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助〔2016〕124号 在我区高中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学生,在校内享受650元/生·学期免学费的资助金 在我区高中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学生 凡符合普通高中免学费范围的学生,凭本人户口本(或其他相关户口证明)、《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残疾证、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普通高中学籍注册学校登记造册。 学生凭本人相关材料到普通高中学籍注册学校登记造册。学校确定后,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贵阳市普通高中免费教育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由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复核后下达资金。  就读学校办理

  • 普通高中教育精准扶贫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普通高中教育精准扶贫 政策措施:在我区高中就读的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内享受专项资助金1000元/生·年、免(补)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住宿费500元/生·年的资助金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号 在我区高中就读的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内享受专项资助金1000元/生·年、免(补)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住宿费500元/生·年的资助金 在我区高中就读的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凡符合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对象的学生,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申请,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学生资助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并填写《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 学生和家长向学校申请,学校和受理单位对学生提供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进行二维码扫码识别比对。首次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在当期学段内不须再按学年审核,一次受理,全学段有效。区教育局复审通过后,按程序组织资助金发放,资助金通过银行卡(普通高中资助卡)形式发放,资助卡由学生本人保管,并做好影像资料收集。 就读学校办理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政策措施: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内享受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的资助金 贵州省进一歩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 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内享受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的资助金 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凡符合资助对象,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____年____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学生和家长向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班级评定、学校评审、公示并上报数据,区县教育局评审并拨付资金到学校,学校接收到资助款项后,按照规定时间组织资助金发放及学生家长签收工作,签收过程必须经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须做好影像资料收集。资助金采用现金现场发放方式,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用于抵扣任何费用。 就读学校办理

  •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政策措施:在我区普惠性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就读的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在校内享受500-800元/生·年的资助金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黔财教〔2012〕75号 在我区普惠性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就读的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在校内享受500-800元/生·年的资助金 在我区普惠性幼儿园或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凡符合资助对象的幼儿,由家长向学校或幼儿园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 学生家长向学校(园)提交申请材料,经学校(园)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公示并上报数据,区教育局评审并下拨资金到学校,受资助幼儿家长于“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收到资助金,同时家长的签收过程要做好影像资料收集。 就读学校办理


  • 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 政策措施: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内享受1000元/生·学期免学费资助金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3〕137号 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内享受1000元/生·学期免学费资助金 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凭学生本人户口本(或其他相关户口证明)、《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等相关材料到普通高中学籍注册学校登记造册。 学期前,学校申报预算人数,按标准不收取该学期预报学生的学费,学生申报材料准备及班级评审,学校评审、公示并上报数据,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并拨付资金到学校 就读学校办理

  • 国家生源地大学信用助学贷款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国家生源地大学信用助学贷款 办理事项:观山湖区户籍的高校、高职在校生、大学新生,学生本人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网络申请后,持网络申请表、户籍、身份证、大学学生证、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复印件到观山湖区招生考试中心(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体育馆三楼)办理贷款,联系电话84105641。 一是: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93;                   二是:贷款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                    三是:《省学生资助办 国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贵州分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的通知》 观山湖区户籍的高校、高职在校生、大学新生,均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大学信用助学贷款 1.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观山湖区;
    2.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3.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5.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观山湖区户籍的高校、高职在校生、大学新生,本人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网络申请后,持网络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大学学生证、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复印件 (一)注册用户,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选择生源地助学贷款:www.csls.cdb.com.cn或https://sls.cdb.com.cn/;(二)在线申请并导出《申请表》,填写或更新个人、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并导出打印《申请表》;(三)资格认定加盖公章,持《申请表》前往乡镇(社区)民政部门盖公章;(四)现场审查:1.首次贷款,需要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一起携带《申请表》、双方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书、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交区招办)前往观山湖区招生考试中心办理手续;2.申请续贷,学生在系统里面提交续贷申请,待高校老师审核通过后,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一起,携带《申请表》、双方身份证、大学学生证(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交区招办)前往观山湖区招生考试中心办理手续;(五)签订合同,资料审查通过后,打印合同;(六)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借款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证明》(上附验证码);打印加盖公章的《受理证明》,交由借款学生携带至高校报到;督促高校经办老师在9月底前登录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回执,过时未录入回执,视同放弃本次贷款申请。 观山湖区招生考试中心(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体育馆三楼),联系电话84105641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

    单位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依据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 办理事项:在观山湖区高考的应届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被大学录取后新生入学路费资助,在观山湖区招生考试中心(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体育馆三楼)办理,办理材料1.申请表,2.高中毕业证,3.高考准考证,4.大学录取通知书,5.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如农村贫困卡、低保证、残疾证、校内受助过的证明、扶贫部门证明等有一样即可),咨询联系电话84105641。区招生考试中心评审公示后按省外院校1000元/生、省内院校500元/生的标准发放资助金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0号 在我区高考的应届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被大学录取后新生入学路费资助,按省外院校1000元/生、省内院校500元/生的标准发放资助金 我省今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1.《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2.高中毕业证,3.高考准考证,4.大学录取通知书,5.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如农村贫困卡、低保证、残疾证、校内受助过的证明、扶贫部门证明等有一样即可) 1.优先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求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城镇低保户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学生申请资助按参加高考所在地进行,电话0851-84105641。
    3.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发放并方便学生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学生进行资格认定时,申请入学资助项目的学生若获得过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可不另外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对未获得过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等。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需同学生申请表一起存档留存。
    4.具体的评审、公示、发放程序,严格按《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高考参考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观山湖区在招生考试中心办理。

  • 城乡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 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关于深入推进精准健康扶贫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54号)。

    (二)政策内容:

    1、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1)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

    (2)新农合大病保险;

    (3)医疗救助(扶助)。

    2、健康扶贫参合(保)对象新农合门诊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报销封顶线每人400元/年;

    (2)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报销,报销封顶线包含在年度住院封顶线内。

    (3)门诊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报销,村级达75%、乡级达到65%、县级达55%。

    3、健康扶贫参合(保)对象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

    (1)普通住院报销封顶线每人20万元/年;

    (2)起付线:经转诊住院起付线减低50%;

    (3)补偿比例:住院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报销,乡级、1级、2级、3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5%、75%、80%、65%。

    4、健康扶贫对象大病报销政策

    (1)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3000元,各档赔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达到55%至75%,报销不设封顶线;

    (2)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门诊慢性病的健康扶贫对象门诊医疗费用。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可享受的惠民便民服务政策

    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 “一站式”即时结报等措施。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在区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其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个人仅需结清自付费用。

    (三)咨询电话:0851-87989484(区卫计局新农合管理中心)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服务对象:辖区内所有常住居民。

    2、服务内容:(1)为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2)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等健康教育服务。(3)为辖区内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并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4)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建立0-6岁健康档案、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并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5)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开展孕早期、中期、晚期共5次健康随访服务,以及产后家庭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随访服务各1次。(6)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7)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高血压患者每次随访测量血压、糖尿病患者每次随访测量血糖)和1次健康检查,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8)对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随访,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9)对结核病患者的随访管理。(10)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对0~36个月儿童的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11)对辖区内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12)对辖区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13)提供避孕药具。(14)健康教育素养促进行动。

    3、服务获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4、咨询电话:0851-84124267(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卫生科)

  •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1、服务对象:观山湖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2、服务内容:(1)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2)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在整个孕期提供一次免费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检测服务。(3)为全区范围内检测发现的所有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尽早提供免费、规范的综合干预服务。(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所生儿童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3、服务获取:怀孕后及时(12+6W前)到属居住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接受产前检查(包括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并领取和建立《母子健康手册》,不能检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孕产妇转介到辖区内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为HIV和梅毒阳性孕产妇提供免费干预服务,降低母婴传播发生率。

    4、咨询电话:0851—84416810(区妇幼保健院)

  • 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1、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妇女。

    2、服务内容:向辖区内计划怀孕或已怀孕妇女(孕前或孕早期三个月)免费提供叶酸口服,以预防婴儿神经管畸形。同时提供相关健康咨询指导及跟踪随访。
    3、服务获取:计划怀孕妇女在怀孕前3个月可到属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接受咨询和领取叶酸。

    4、咨询电话:0851—84416810(区妇幼保健院)

  • 母子健康手册

    1、服务对象:现居住在观山湖区内的计划怀孕妇女、已怀孕妇女、0-6岁儿童均为发放对象,《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的发放以现居住地为主。

    2、服务内容:推广和使用贵州省统一的《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有机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保障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建立统一的孕产妇、儿童分级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3、服务获取:观山湖区辖区内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获取时间,婚前检查时;孕前检查时;怀孕前3个月至怀孕3个月共6个月时间(与叶酸服用时间同步);已怀孕妇女在怀孕12+6周前;辖区内0-6岁尚未建卡的儿童,每次检查时。

    2020年9月起托幼机构入托、2023年9月起小学入学以查验《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为准。

    4、咨询电话:0851—84416810(区妇幼保健院)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

    2、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学检查1项、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该服务项目由群众做到知情自愿,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服务获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主要由区妇幼保健院承担实施。金华卫生院、朱昌卫生院、百花卫生院、世纪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华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承担部分检查项目。

    4、咨询电话:0851—84416810(区妇幼保健院)

  • 国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1、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至少有一方是观山湖区户籍且在本区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为免费婚检对象。
    2、服务内容:婚检机构免费为婚检对象提供婚前医学咨询和医学指导,提供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透、血常规、尿常规检查、乙肝表面抗原及转氨酶检查、梅毒筛查、女性阴道分泌物及滴虫等医学服务。

    3、服务获取:需要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对象可到属地区级妇幼保健院接受服务;可到辖区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咨询。 

    4、咨询电话:0851—84416810(区妇幼保健院)

  •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

    1.政策依据:《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黔人口发〔2011〕34号)、《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黔人口发〔2011〕27号)、《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黔招委〔2011〕4号)、《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实施细则》(筑财教〔2012〕68号)、《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筑卫计发〔2015〕390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全力助推计划生育家庭圆梦小康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13〕89号)

    2.享受对象:农村“两户”(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夫妻及符合条件的“半边户”中的农村居民。全面实施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二项制度”和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四项制度”,全面助推计划生育家庭圆梦小康行动计划。

    3.申报程序:目标对象在每年1月15日前到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每年4月15日前,村级、乡级、区级严格按照“三级三审三公示(公告)一抽查”的原则,做好国家“两项制度”和省、市“四项制度”目标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年审以及信息系统录入、整理归档和目标对象人数确认及资金预算申报工作。每年5月30日前,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安排对申请(委托人)回访告知确认情况。每年9月30日前各项奖扶资金划拨到帐。每年12月30日前做好资格对象的年审工作。

    咨询电话:0851-84838169(区卫生计生局家庭发展科)

  • 城乡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 疫情防控期间政策问答——劳动关系篇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及用工企业的劳动用工问题,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答疑解惑,助力疫情防控,我们对近期反映比较突出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汇总,推出了人社政策系列问答。

    问一、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国务院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其中春节假期三天(初一、初二、初三)。根据人社部通知要求,企业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因此,尽管本次延长假期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的三天假期仍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应参照休息日相关规定执行。

    问二、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国务院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间,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劳动报酬。

    问三、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患病及被隔离的职工的权益?

    答: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四、如何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问五、如何保障企业职工工资待遇?

    1.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观山湖区属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90元/月;根据《贵州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观山湖区属于一类地区,生活费标准为1074元/月。

    3.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问六、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问七、观山湖区疫情期间如何办理劳动仲裁申请事项?

    1.电话咨询:0851-82215639;

    2.发送电子邮件:当事人提交立案材料可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本委专用邮箱:632015698@qq.com;

    3.邮寄纸质材料:当事人可以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委提交。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605号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邮政编码:550081,收件人:立案庭田江;

    4.网上申请网址:http://rsj.guiyang.gov.cn/gysldrszyzcfwpt/index.html。

  • 疫情防控期间政策问答——社保篇

    问一:疫情期间,降低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现阶段继续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0.7%、个人0.3%)。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联系电话:84104719

    问二: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目前市级的相关文件正在准备中,待市级的优惠政策出台后按照市级的相应政策执行。联系电话:84104719

    问三: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答:疫情期间符合退休政策规定,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单位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通过电话预约方式登记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将根据申报记录,电话通知办理退休手续。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从登记日期次月予以补发。电话:84398772、84775217。

    疫情期间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可以通过“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和QQ群(观山湖机关事业养老群:134347924)联系方式办理待遇领取的相关业务,从而不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领取。联系电话:84775195。

    问四:因受疫情影响而延迟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退休待遇会受影响吗?

    答:疫情结束后,凡符合退休政策规定并办理完养老保险退休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待遇不受影响,退休待遇将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次月予以补发。联系电话:84775195。

    问五:疫情防控期间,已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否正常发放?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已退休人员养老金均每月按时正常发放,退休人员可以使用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查询养老金发放情况。联系电话:84775195。

    问六:疫情期间如何申报稳岗补贴?

    答:企业经办人进QQ群(观山湖区企业征缴工作群:540652047),在群文件里面找到“稳岗返还申领流程”,按照流程进行网厅申报即可。联系电话:84775217。
     
     

  • 贵阳贵安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 政策措施 -- 人才配偶就业


  • 失业保险资格审定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定

    子项名称

    审批部门

    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失业保障部(联系电话:85807220;地址:贵阳市都司路芝林大药房二楼;)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 17:00(节假日除外)

    事项类型

    能否在线申请(无)

    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2000年6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审批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年限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审批程序

    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业务;

    失业人员自与单位正式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贵阳市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区(市、县)就业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

    申请材料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需说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及哪一方先提出解出劳动关系的,并加盖单位公章;

    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地址不一致的则提供户口簿户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外地城镇户口在贵阳市常住地领取失业金的需要办理居住证或出具常住证明,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发放的,除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之外还需提供当地社保机构的失业保险接收函,内容包括:帐号、开户银行、帐户名称)。

    注:如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破产、兼并等情况,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企业改制方案原件、职工安置方案原件、解除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及以上所需材料来办理申领手续。

    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 参保单位职工新参保、停保、续保业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参保单位办理职工新参保、停保、续保业务

    二、所需材料

    填报《贵阳市观山湖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部门

    征缴科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每月1-15日(周末、节假日除外)。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33、87981640

    六、温馨提示:

    参保单位可申请开通贵阳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功能,通过社保网上办事大厅经办平台,由参保单位在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职工新参保、停保、续保业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流程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时限

    失业人员应持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个人缴费登记卡,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申领材料

    1、由就业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人的《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告知书》或由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审核出具并盖章的《贵阳市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告知书》;

    2、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失业状态,由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原件);

    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说明解除原因并加盖公章,原件);

    4、本人在贵阳银行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或开通金融功能的医保卡(原件、复印件1份);

    5、本人身份证(原件);

    6、本人户口本(原件)。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及领取失业金存折时,原则上本人前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代办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代办:

    (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失业人员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3)由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并盖章的失业人员不能前往办理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如医院疾病证明等)。

    (4)代办人当场亲笔签署的代办承诺书(见附件2)。

    (四)办理程序

    1、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凭申办材料到区就业局进行失业保险金办理。

    2、区就业局工作人员审核失业人员相关资料并进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失业人员是否进行失业、求职登记。

    3、失业人员将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贵阳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或医保卡等申领资料提供给区就业局。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领取期限及停发情形

    (一)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二)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单位和本人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都已缴纳的享受城镇失业金待遇,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③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④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⑤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

    ⑥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已缴纳但失业人员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未缴纳的享受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待遇。

    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当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劳动保障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理

    (一)申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创业。在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的同时,当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领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场地经营证明(原件);

    5、本人失业金存折(原件、复印件1份);

    五、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发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不能申领的情形

    失业人员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不予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申领标准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失业人员生前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失业人员生前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供养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父母和配偶必须女满55岁、男满60岁且无生活来源,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无生活来源),具体标准为:供养1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供养2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按失业人员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

    (四)申领时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申领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

    2、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3份);

    3、申请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原件、复印件3份);

    4、失业人员与供养对象的供养关系证明(由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原件2份);

    5、失业人员死亡的有关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户口销户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等(原件、复印件3份);

    6、《贵阳市观山湖区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附件:附件1 失业人员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2 代办承诺书.doc

           附件3  观山湖区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申请表.xls

  • 单位职工退休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

    单位职工退休办理

    二、所需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交复印件;

    2.职工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3.一寸正面免冠近照6张;

    4.《退休申请与岗位情况说明》一份(此条只对不满55岁女职工申请退休的);

    5.《贵阳市参保人员退休(职)条件审核表》(两份)、特殊工种(三份);

    6..交《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7.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此条只对申请因病退休、国有企业因病退职职工)。

    8.交贵阳银行的存折或账户或卡号,审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部门

    审核科

    四、办结时限

    每月1-10号《贵阳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公示

    五、办理时间

    每月21-25号交《贵阳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复审

    六、咨询电话

    84775217

    七、温馨提示

    1.所有表格请用水性笔或钢笔填写。

    2.申报材料涉及的相关表格均可到社保局领取,也可登录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打印。

    3.当月有职工申请退休且是银行代扣单位务必于当月15日前在银行存足代扣金额。

    4.当月有职工申请退休但不是银行代扣单位务必在资格复审时间带足现金到征缴科办理。

    5.如申请人、申请人子女姓名有更改的,需提供姓名改动者的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 观山湖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流程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时限

    失业人员应持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个人缴费登记卡,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申领材料

    1、由就业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人的《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告知书》或由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审核出具并盖章的《贵阳市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告知书》;

    2、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失业状态,由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原件);

    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说明解除原因并加盖公章,原件);

    4、本人在贵阳银行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或开通金融功能的医保卡(原件、复印件1份);

    5、本人身份证(原件);

    6、本人户口本(原件)。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及领取失业金存折时,原则上本人前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代办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代办:

    (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失业人员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3)由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并盖章的失业人员不能前往办理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如医院疾病证明等)。

    (4)代办人当场亲笔签署的代办承诺书(见附件2)。

    (四)办理程序

    1、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凭申办材料到区就业局进行失业保险金办理。

    2、区就业局工作人员审核失业人员相关资料并进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失业人员是否进行失业、求职登记。

    3、失业人员将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贵阳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或医保卡等申领资料提供给区就业局。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领取期限及停发情形

    (一)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二)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单位和本人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都已缴纳的享受城镇失业金待遇,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③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④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⑤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

    ⑥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已缴纳但失业人员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未缴纳的享受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待遇。

    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当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劳动保障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理

    (一)申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创业。在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的同时,当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领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场地经营证明(原件);

    5、本人失业金存折(原件、复印件1份);

    五、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发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不能申领的情形

    失业人员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不予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申领标准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失业人员生前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失业人员生前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供养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父母和配偶必须女满55岁、男满60岁且无生活来源,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无生活来源),具体标准为:供养1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供养2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按失业人员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

    (四)申领时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申领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

    2、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3份);

    3、申请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原件、复印件3份);

    4、失业人员与供养对象的供养关系证明(由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原件2份);

    5、失业人员死亡的有关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户口销户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等(原件、复印件3份);

    6、《贵阳市观山湖区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附件:观山湖区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申请表.xls


  • 单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入业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单位职工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业务,只需将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交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后续业务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接完成。

    二、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三、办理部门

    征缴科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33、84722686

  • 慢病办理

    1.《贵阳市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

    审批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1.《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1号)。

    2.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劳通〔2001〕87号)。

    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07〕77号)。

    办理条件

    1.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正常;

    2.符合《关于细化完善贵阳市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办证条件的通知》(筑医保通〔2014〕5号);

    3.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特殊病种办证条件和年审条件的通知》(筑医保通〔2018〕1号)。

    办理时限

    申办资料审核符合办证条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办理窗口 4号窗口

    需提交资料

    1.《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出院记录(近两年内);

    (1)由贵阳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提供;

    (2)申办病种在出院记录中需有明确诊断,凡是诊断不明确、涂改的一律不予办理。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申办、领证时出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5.近两年内贵阳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检查、化验等资料,并在出院记录中有相关记录。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提交《贵阳市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申办资料,当场收件,符合办证条件的申办资料受理、初审;

    2.将初审通过的申办资料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市医保中心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决定办理《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或《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

    办理结果

    打印、颁发《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或《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

    2.《贵阳市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

    年审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1.《关于取消部分慢性特殊病种门诊年审制度的通知》(筑医改办通〔2017〕4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特殊病种办证条件和年审条件的通知》(筑医保通〔2018〕1号)。

    年审病种

    支气管哮喘(两年一审)、肺结核(一年一审)。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窗口4号窗口

    需提交资料

    1.《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年审表》一份;

    2.按《关于进一步完善特殊病种办证条件和年审条件的通知》(筑医保通〔2018〕1号)文件提供病种年审资料;

    3《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或《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

    办理流程

    年审资料审核通过, 给予年审。

    办理结果

    打印《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或《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申请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3元,其他加发基础养老金由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 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1.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就医备案审核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

    办理条件

    异地居住的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驻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窗口 4号窗口

    需提交资料

    1.《贵阳市参保人员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就医备案表》;

    2.备案人员已在银行激活的二代社会保障卡(首次备案时需做卡信息确认)。

    说明:

    1. 单位经办人员办理超过3人以上的备案,为提高经办效率,请单位经办人员同时报送批量备案的电子报盘格式;

    2. 可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单位职工或个人,可选择不超过两个地区进行备案。

    办理流程

    工作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齐全无误后进行备案。

    温馨提示

    1.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办理备案后,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已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刷卡结算(门诊和药店不能刷卡结算)。因系统原因,在就医地“定点医院”住院刷卡未成功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按相关规定报销。

    2.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就医,备案到省或直辖市即可。

    3.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4.参保人员可以登录网址(http://si.12333.gov.cn),查询全国各省(市、区)开通跨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医院名称。


    2.异地就医备案撤销审核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返回贵阳市工作或居住、变更参保单位。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窗口 4号窗口

    需提交资料

    异地就医备案撤销申请表

    办理流程

    工作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齐全无误后进行备案撤销。

    办理结果

    办理异地就医撤销转回手续后,才能在贵阳市定点机构刷卡。


    3.手工报销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在国内探亲、出差或在外地患急性病需住院治疗(应当在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

    2、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院发生的未刷卡住院费用:需提交转诊转院审批申请表。

    3、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就医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未刷卡住院费用。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1号窗口、2号窗口

    需提交资料

    1.社会保障号;

    2.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以便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标准进行审核)(加盖就诊医院章);

    4.出院小结(非疾病证明书)[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经过(含手术)、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

    5.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需提交转诊转院审批申请表。

    办理流程

    1.在医疗终结出院结账后三个月以内将资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个人参保的的由本人或代办人)到区医保中心2号窗口申请办理;

    2.符合条件现场受理,出具收条;

    3.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确认,移交复审部门。

    4.对初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结算条件的单据出具《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核准拨付通知》。

    办理结果

    符合拨付条件的到区医保中心1号窗口领取《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核准拨付通知》,领取核拨单方式:单位经办人员或报销人员领取时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收条。

    注意事项

    1.欠费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补缴费次日起开始享受。

    2.上述所需资料请提供原件(需留存的资料,请先行复印)。

    3.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请尽量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4.“药品目录、诊疗目录”项目支付范围可登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点击查询。

    4.贵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转诊转院备案如何办理

    办理依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二十八条。

    办理条件

    1.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正常;

    2.因病情需要,必须转往省外上级医院或者有特长的专科医院诊治。

    办理窗口

    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贵州省骨科医院(限骨科类疾病)、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限妇女儿童专科疾病)、贵州省肿瘤医院、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观山湖区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4号窗口,现场办理。

    需提交资料

    《贵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统筹地区外)、社会保障卡。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应先办理贵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后,才能到省外异地全国联网平台医院刷卡住院。

    2.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束后,需在原备案地撤销转诊转院备案申请后,才能在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使用社会保障卡。

    办理程序

    1.审核《贵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合规;

    2.进行社会保障卡卡鉴权并成功;

    3.参保人签署《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住院即时结算知情同意书》;

    4.录入系统备案。

    办理结果

    办理完毕,存底一份《贵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及《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住院即时结算知情同意书》,并各返还参保人一份。

  • 打印参保缴费证明、缴费明细业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参保职工打印参保缴费证明或缴费明细业务

    二、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

    三、办理部门

    贵阳市本级及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33

  • 观山湖区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办理条件

    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发放《工伤保险供养亲属经常性费用核准拨付单》。

    办理窗口

    3号窗口提交资料,1号窗口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经常性费用核准拨付单》

    需提交资料

    1.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4.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8.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

    9.贵州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申请表;

    10.《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办理流程

    工伤职工或单位社保经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审核资料。

    办理结果

    待遇审核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从信息系统生成待遇支付拨付单,由财务部门负责工伤待遇支付。


    2.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审核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办理条件

    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

    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发放《工伤保险伤残职工经常性费用核准拨付单》。

    办理窗口

    3号窗口提交资料,1号窗口领取《工伤保险伤残职工经常性费用核准拨付单》。

    需提交资料

    1.伤残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且达到退休年龄的,须提供养老保险参保地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

    3.《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办理流程

    工伤职工或单位社保经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审核资料。

    办理结果

    待遇审核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从信息系统生成待遇支付拨付单,由财务部门负责工伤待遇支付。


    3.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办理条件

    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因劳动、聘用合同期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职工。

    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核准拨付单》。

    办理窗口

    3号窗口提交资料,1号窗口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核准拨付单》。

    需提交资料

    1.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

    2.参保单位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有效凭证(单位财务付款凭证、银行支付单据或个人收据);

    3.贵州省工伤伤残职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诺书;

    4.《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办理流程

    工伤职工或单位社保经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审核资料。

    办理结果

    待遇审核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从信息系统生成待遇支付拨付单,由财务部门负责工伤待遇支付。


    4.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审核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办理条件

    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因工死亡工伤职工。

    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发放《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拨付单》。

    办理窗口

    3号窗口提交资料,1号窗口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拨付单》。

    需提交资料

    1.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直系亲属共同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加盖单位公章);

    5.《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办理流程

    工伤职工或单位社保经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审核资料。

    办理结果

    待遇审核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从信息系统生成待遇支付拨付单,由财务部门负责工伤待遇支付。


    5.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核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办理条件

    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发放《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拨付单》。

    办理窗口

    3号窗口提交资料,1号窗口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拨付单》。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工伤职工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3.《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办理流程

    工伤职工或单位社保经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审核资料。

    办理结果

    待遇审核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从信息系统生成待遇支付拨付单,由财务部门负责工伤待遇支付。


    6.手工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2013年12月12日)第二十条。

    办理条件

    1、在统筹地区内,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2、驻外、异地定居、出差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在自己选择的就医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工伤费用);

    3、工伤职工经批准转到就医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4、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旧伤复发急诊、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1号窗口、2号窗口

    需提交资料

    1.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

    2.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经过(含手术)、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或门诊病历(含检查、诊断、治疗经过等);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加盖就诊医院章。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将资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到区医保中心2号窗口申请办理;

    2.符合条件现场受理,出具收条;

    3.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确认,移交复审部门;

    4.对初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结算条件的单据出具《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核准拨付单》。

    办理结果

    符合拨付条件的到区医保中心1号窗口领取《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核准拨付单》。领取核拨单方式:单位经办人员或报销人员领取时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收条。

    注意事项

    1.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请尽量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2.当取得工伤认定结论书后,可在贵阳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治疗工伤。

    3.需留存的资料,请先行复印。

    4.“药品目录”项目支付范围可登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点击查询。

  • 社保卡办理

    1.无社会保障卡急需就医办理

    办理依据

    《社会保障卡管理细则》(筑人社通〔2012〕106号)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尚未申领到社会保障卡或因遗失等原因在补换卡期间,无社会保障卡急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窗口 3号窗口

    办理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

    1.参保人员在尚未取得社会保障卡时,因病需到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可到观山湖区医保中心办理“临时就医登记”业务(不能在定点药店购药),临时就医登记有效期为90天,从新卡领取之日起临时就医登记自动失效。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与持卡人的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2.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障卡遗失补卡或换卡期间,因病需到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的,“临时就医登记”业务办理之后持卡人即可使用身份证在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不能在定点药店购药)。临时就医登记有效期为90天,从补换的新卡领取之日起临时就医登记自动失效。按如下流程办理:

    第一步到银行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或补卡业务;

    第二步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临时就医登记”业务,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银行出具的挂失单或领卡单;

    (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社会保障卡信息勘误换卡

    办理依据

    《社会保障卡管理细则》(筑人社通〔2012〕106号)

    办理条件

    持卡人卡面上的照片、姓名、社会保障号(即身份证号)等信息有误的,需办理信息勘误和换卡业务。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窗口

    观山湖区医保中心3号窗口勘误;贵阳银行网点换卡。

    办理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步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勘误,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社保IC卡;

    3.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片回执单(照片有误时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步到贵阳银行网点办理换卡业务。

    办理结果

    参保个人在贵阳银行网点领取勘误后的社会保障卡。


    3.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

    办理依据

    《社会保障卡管理细则》(筑人社通〔2012〕106号)。

    办理条件

    持卡人记得原社会保障卡密码,现需修改为新密码。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窗口

    观山湖区医保中心1号窗口、定点医院、定点药店。

    办理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

    1.社保IC卡应用初始密码为“000000”,必须用绑定电话拨打12333自动语音修改密码;

    2.持卡人原持有社会保障磁条卡的,更换为社会保障IC卡后,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不变,如需修改可通过拨打12333自动语音办理;

    3.持卡人带社会保障卡,在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刷卡修改;

    4.持卡人带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刷卡修改。


    4.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办理依据

    《社会保障卡管理细则》(筑人社通〔2012〕106号)。

    办理条件

    持卡人遗忘社会保障密码,需进行密码初始化重置。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窗口1号窗口

    需要的资料

    1.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与持卡人的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5.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办事流程

    办理依据

    《社会保障卡管理细则》(筑人社通〔2012〕106号)。

    办理条件

    已参加贵阳市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窗口 3号窗口

    需提的资料

    (一)单位统一办理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经办人的社保工作证或单位委托函;

    2.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片回执单;

    3.批量申领的,还需提供人员个人编号和照片回执编号的电子文档。

    (二)个人办理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片回执单;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卡首次申领登记,贵阳银行对社会保障卡进行制作。

    办理结果

    贵阳银行将社会保障卡制作完成后,参保单位或个人到指定的贵阳银行网点领取。


    6.社会保障卡注销

    办理依据

    《社会保障卡管理细则》(筑人社通〔2012〕106号)。

    办理条件

    持卡人因转出参保地、死亡、失踪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社保关系的。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窗口 3号窗口

    办理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员应先办理社保关系终止业务,再办理社保IC卡的注销业务。

    第一步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功能的注销,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步到贵阳银行网点办理金融帐户的注销。

    办理结果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信息在贵阳市业务系统中注销后,方可在贵州省内其他地区新办社会保障卡。

  • 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转出业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参保人员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只需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本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提交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后续业务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接完成。

    二、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部门

    征缴科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33、84722686

  • 单位在职职工办理死亡退保业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参保单位办理在职职工死亡退保业务

    二、所需材料

    1.公安机关或医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地区,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非火化地区证明);

    3.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三、办理部门

    征缴科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33、84104719、87981640

  • 单位职工办理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勘误业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单位职工办理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勘误业务

    二、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勘误印证资料;

    3.填写《基础信息勘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部门

    征缴科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33、87981640

  • 参保职工办理出国定居(含港、澳、 台地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保 业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参保职工(在职职工)办理出国定居(含港、澳、台地区)终止养老保险退保

    二、所需材料

    1.定居国家(包含港、澳、台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和护照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原户籍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申请退保资料。

    三、办理部门

    征缴科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33、84104719

  • 惠民政策明白卡《法律援助》

  • 观山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信息

    观山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序号 名称 地址 电话
    1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观山湖区林城东路大关城市花园三栋负一层临街铺面 0851-84124148
    2 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亭 观山湖区石林西路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智慧无人机无电话
    3 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华夏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