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时限
失业人员应持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个人缴费登记卡,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申领材料
1、由就业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人的《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告知书》或由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审核出具并盖章的《贵阳市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告知书》;
2、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失业状态,由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原件);
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说明解除原因并加盖公章,原件);
4、本人在贵阳银行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或开通金融功能的医保卡(原件、复印件1份);
5、本人身份证(原件);
6、本人户口本(原件)。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及领取失业金存折时,原则上本人前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代办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代办:
(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失业人员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3)由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并盖章的失业人员不能前往办理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如医院疾病证明等)。
(4)代办人当场亲笔签署的代办承诺书(见附件2)。
(四)办理程序
1、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凭申办材料到区就业局进行失业保险金办理。
2、区就业局工作人员审核失业人员相关资料并进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失业人员是否进行失业、求职登记。
3、失业人员将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贵阳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或医保卡等申领资料提供给区就业局。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领取期限及停发情形
(一)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二)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单位和本人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都已缴纳的享受城镇失业金待遇,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③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④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⑤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
⑥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已缴纳但失业人员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未缴纳的享受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待遇。
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当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劳动保障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理
(一)申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创业。在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的同时,当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领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场地经营证明(原件);
5、本人失业金存折(原件、复印件1份);
五、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发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不能申领的情形
失业人员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不予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申领标准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失业人员生前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失业人员生前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供养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父母和配偶必须女满55岁、男满60岁且无生活来源,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无生活来源),具体标准为:供养1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供养2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按失业人员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
(四)申领时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申领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
2、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3份);
3、申请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原件、复印件3份);
4、失业人员与供养对象的供养关系证明(由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原件2份);
5、失业人员死亡的有关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户口销户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等(原件、复印件3份);
6、《贵阳市观山湖区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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