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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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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提升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的质量效益,加快产业集聚,为全区工业发展提供平台支撑,结合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实际,特制定《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基本框架

《办法》由十一章共二十五条具体内容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明确《办法》编制依据及适用对象范围;第二章、第三章,明确标准厂房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要求;第四章,明确标准厂房建成后的使用要求;第五章、第六章,明确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要求及审批程序;第七章,标准厂房出租、出售的相关要求;第八章,明确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九章,明确不符合入驻标准厂房的条件及清退办法;第十章,明确《办法》实施的保障服务责任部门及单位;第十一章,明确《办法》的生效时间及有效期限。 

三、名词解释

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位于观山湖区西南部的金华镇,东连主城区,南接贵安新区,西抵清镇市,北至朱昌镇,总规划面积30.55平方公里,其中,工业聚集区面积21.32平方公里,是观山湖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主阵地”,是贵阳市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重点建设的4个500亿级开发区之一。

标准厂房:在《办法》中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由国有平台公司、社会投资主体、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等法人主体建设的标准厂房。含其他企业自持且用于对外租赁、销售的标准厂房。

观山湖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工业、自然资源、住建、规划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规支队空间规划执法三科、区现代制造产业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分局、市自规支队空间规划执法三科、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现代制造产业服务中心、区招商引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现代制造产业服务中心,由区现代制造产业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范围

《办法》适用于园区内新建或已经建成的标准厂房,对其从规划、建设、入驻、租售、业态等方面进行管理。

(二)标准厂房规划及建设

1.标准厂房规划应明确产业定位,符合观山湖区工业产业导向、园区标准厂房建筑结构设计等要求;

2.标准厂房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3.标准厂房用地由建设运营主体按“招拍挂”公开出让或土地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过程中及建成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4.标准厂房的建设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建设,竣工后必须按要求报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验收。

(三)标准厂房管理 

1.园区标准厂房开发运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及全区产业发展导向管理、使用厂房,督促出售后的标准厂房所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入驻条件使用标准厂房,不得改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属性。同时要督促拟入驻使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履行入驻审批程序。

2.园区标准厂房开发运营主体负责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统一进行物业管理。定期或按要求向园区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报送标准厂房基本信息及标准厂房销售、租赁和入驻企业信息。

(四)标准厂房入驻条件

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须在观山湖区注册独立法人主体,且税务和统计关系归属于观山湖区。

(五)标准厂房入驻审批程序

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须向园区标准厂房开发运营主体提出入驻书面申请,由园区标准厂房开发运营主体对入驻企业提交资料是否符合入驻使用条件进行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入驻使用条件进行准入审查,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服务、指导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六)标准厂房出售出租

1.依法允许出租、出售的标准厂房,开发运营主体和标准厂房所有人须签订出租、出售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出售、出租、转租后的标准厂房使用限制条件,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的功能或用途。

2.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任意大幅上调租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增加入驻企业的额外费用。

3.严禁违规出售、出租标准厂房,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七)优惠政策

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享受上规入统、达产增产、技术改造、生产研发、融资贴息、工业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工业与大数据融合等政策扶持。

(八)退出机制

1.对于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即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按程序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后,擅自改变厂房功能或用途,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且不从事工业生产、制造加工经营活动的;未履行或未完成入驻程序擅自入驻标准厂房的;入驻企业违规分租、转租厂房的;存在环保、消防、安全等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清退的其他情形),由开发运营主体和标准厂房所有权人开展清退工作,逐步规范市场。

2.企业接到清退通知后,应在限定期间办理退出相关手续,并全额退还入驻园区后获得区级奖励扶持资金。

(九)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成立观山湖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有效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

(十)其他说明事项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3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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