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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认定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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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背景

为加快观山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有效保障农民不动产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观山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认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为“总则”

该章节主要对本《细则》起草的背景、基本原则和宅基地的定义进行说明。本《细则》主要是基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本着“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尊重历史,兼顾现实、让利于民”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第二章为“登记主体”

该章节主要对登记主体和“户”的认定进行说明。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只要符合该章节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户”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三)第三章为“登记原则”

该章节主要对登记原则进行说明。一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按照“一户一宅”确权登记到户,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二是有宅基地和房屋审批手续,且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不超过审批面积的,按照实际面积办理登记;超过审批面积的,按照审批的面积登记,并在附记栏中注明超过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三是无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等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在1988年3月1日前修建的住宅且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在1988年3月1日到2010年6月1日之间修建的住宅,按照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住宅面积按照实际情况予以确权登记;在2010年6月1日到2020年7月3日之间修建的住宅,按照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住宅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予以确权登记;在2020年7月3日后,无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等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经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四)第四章为“有关情况处理措施”

该章节主要对宅基地超面积和“一户多宅”的处理情况进行说明。对于宅基地超面积的:一是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后本地区宅基地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并享有该宗宅基地使用权。二是不符合分户条件、不愿分户的,宅基地超出面积部分按有偿使用处理。对宅基地面积超出限额20%(含)以下的,按照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的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对宅基地面积超出限额20%(不含)至100%(含)的,按照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0%的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对宅基地面积超出限额100%(不含)以上的,按照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0%的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对于“一户多宅”的:一是因合法继承形成“一户多宅”的,予以确权登记,并在所继承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附记中注明“该继承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二是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三是符合分户条件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五)第五章为“附则”

该章节主要对本《细则》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一是本《细则》施行之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二是本《细则》中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本细则发布时的标准(32520元/亩),本细则有效期内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从调整之日起按照新的标准执行。三是本《细则》仅适用于观山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认定,若与其他规定相冲突,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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