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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2025年烟花爆竹禁限放 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文件原文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省、市、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我区2025年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销毁等各环节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参考依据

本《方案》主要参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草拟。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的场所

观山湖区全域的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含加油加气站);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4.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5.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8.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9.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10.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11.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2.各类公园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13.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14.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大气监测国控点:鉴湖路(贵阳一中);

15.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时段

观山湖区辖区禁止燃放场所外的所有区域均为限制燃放、销售区域。在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内,2025年1月28日(除夕)、2025年1月29日(春节)全天可燃放烟花爆竹;2025年1月30日(正月初二)至2025年2月12日(元宵)每日的8:00至24:00可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定销售的时间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天(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12日),销售期结束后零售经营点应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于3日内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退回原批发企业作退货处理或者代为保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送交的烟花爆竹进行回收或者代为保管,并按规定做好储存管理。

(四)限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种类

全区各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销售以下烟花爆竹:

1.禁止销售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生产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2.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土火箭、地老鼠等经磨擦、撞击、挤压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

3.贵阳市禁止燃放的其他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观山湖区辖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共分3个阶段,严格按程序进行许可。

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22日,各镇(街道)需在辖区内加强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的宣传,划定辖区各经营点区域报区应急局并公示。同时严格按照附件1:《观山湖区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及审批程序》、附件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布点把关,对各经营点区域符合申办条件的经营户,采用抽签(摇号)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抽签(摇号),每个经营点区域只能报区应急局1个经营点,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坚决不予上报。

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3日,由区应急局组织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经营点进行复核,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取消申办资格(不能更换申办位置),对达到申办条件的由参与检查的部门共同签字认可。

2025年1月17日前,由区应急局通知达到最终认可的经营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未经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的经营点将取消申办资格。经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的经营点同时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且符合颁证条件的,向区应急局递交书面申请,待审查合格后领发经营许可证。

四、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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