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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关于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件原文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关注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健全完善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我区农村集体“三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观山湖区实际情况,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观山湖区关于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文件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 号)、《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黔财基〔2024〕1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观山湖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七个部分和附件: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坚持人民民主、坚持权责统一。

(三)目标任务。通过对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管理,逐步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严格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党建统领、村务自治、经务自主、监督合署”的治理构架,基本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体系,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指导意见》明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主体,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分开运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的份额为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要严格收益分配。

(五)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界定了“三资”范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要对集体所有的“三资”进行清产核资,要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资产资源管理,推进市场化经营机制,规范集体产权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完善档案管理。

(六)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指导意见》要求,一是强化民主监督,凡涉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二是强化内部监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监事)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三是强化审计监督,镇(街道)要采用多种审计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审计结果进行监督指导,区审计局依法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是强化部门监督,镇(街道)要落实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主体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七)保障措施。《指导意见》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部门职能,形成农村集体“三资”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镇(街道)要履行好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主体责任;二是要加强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村级财会人员准入制度和岗位退出机制,加强镇(街道)集体资产监管力量,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职业化管理,加大对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强工作考核,镇(街道)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进行考核,对发生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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