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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教育局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长效管理制度 (试行)》的解读

文件原文

一、《管理制度》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学生欺凌防范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公治函〔2024〕921 号)工作要求,切实保护辖区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补齐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短板,观山湖区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当前校园学生欺凌呈现线上线下交织、隐蔽性增强、易造成二次伤害等新特点,对部门协同效率、学校处置规范性、未成年人权利救济渠道均提出了更高要求。观山湖区辖区普通中小学校数量多、学生规模大,此前存在防治标准不统一、部门协同机制不顺畅、区级申诉救济渠道不明确、线索发现与处置不及时等现实问题,亟需一套系统完备、可落地、可执行的制度规范,统筹教育、公安、网信及家庭、社会各方力量,构建“预防-发现-干预-帮扶-复查”全链条工作体系,筑牢校园安全防护防线。

二、《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

本制度严格遵循上位法律法规与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核心依据包括:

1.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2. 规章层面:《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作为欺凌行为分级处置的直接执行依据;

3. 政策层面:公安部、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学生欺凌防范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公治函〔2024〕921 号),为全流程防治工作提供顶层指引;

4. 实践层面:结合观山湖区中小学校治理实际、部门职责配置与既往工作经验,配套制定专项工作流程与制式文书,确保制度可操作、可落地。

三、《管理制度》的制定必要性

一是压实多方治理责任,破解协同不畅问题。学生欺凌防治不是教育部门或学校单方面的工作,需要多部门跨领域联动。本制度通过固化区级协调小组架构、联席会议机制、联合处置规则,厘清教育、公安、网信等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处置、督导问责三项工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杜绝推诿扯皮,提升事件处置效率与规范性。

二是规范学校处置流程,统一工作执行标准。针对以往各校处置尺度不一、流程不规范、易出现程序瑕疵或二次伤害等问题,本制度对学校治理委员会组建、预防预警、线索报告、调查认定、教育帮扶、隐私保护等全环节作出硬性量化要求,统一校内认定与处置标准,减少工作随意性,既保障处置公平公正,也最大限度保护涉事未成年人权益。

三是完善权利救济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此前区级层面缺少规范化的学生欺凌事件申诉复查渠道,涉事学生及监护人对学校处置结果有异议时,救济路径不清晰。本制度专门设立区级申诉复查机制,明确受理部门、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听证规则、结论类型与后续救济途径,配套全套制式文书,充分保障涉事学生及监护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与申诉权

四是构建长效治理格局,推动工作常态落地。通过考核问责、家校共育、社会协同共治等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从 “个案处置” 转向 “常态化长效治理”。既通过考核督导压实学校主体责任,也推动家庭履行监护义务、社会各方提供专业支持,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工作合力。

四、《管理制度》的征求意见情况

2026年5月18日观山湖区教育局在观山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将《观山湖区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长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6月1日本次征集共收到0个意见。

五、《管理制度》的审议与印发情况

2026年6月3日经观山湖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照流程印发了《观山湖区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长效管理制度(试行)》。按照多部门协同工作要求,最终由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局、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中共贵阳市观山湖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六章二十一条,同时配套7个附件文书及申诉复查专项工作流程,围绕预防—发现—干预—帮扶—复查全链条,构建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申诉救济、考核问责、家校社协同五大工作机制。

(一)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成立区级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全区防治工作。

1. 组织架构:由区教育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安全法规科,负责日常统筹、工作调度、督导检查。

2. 会议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部门联席会议,遇重大事项即时会商。

3. 部门职责分工

区教育局:承担主体统筹职责,牵头完善全区制度体系,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防控责任,组织专题培训与宣传教育,牵头处置重大事件,健全学生申诉与复查机制;

区公安分局:负责欺凌事件警情处置、依法调查、违法惩戒,配合学校开展法治教育与校园安全防范,落实校园周边治安管控,严厉打击涉欺凌违法犯罪行为;

区委网信办:负责涉欺凌舆情信息监测、处置与管控,引导舆情走向,配合开展网络法治宣传教育。

4. 三项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处置、督导问责机制,实现欺凌线索互通、事件处置联动、处理结果互认。

(二)落实学校防控主体制度

压实学校学生欺凌防治第一责任,明确6项核心工作要求:

1. 健全治理组织

各校必须成立由校长负责、法治副校长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总人数建议为单数且校外人员占比50%以上,成员涵盖校领导、德育 / 安全主任、教职工代表、法治副校长、社区工作者、家长代表、校外专家,高中阶段学校需吸纳学生代表。与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调查认定。

2. 强化预防预警

教育要求:每班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欺凌防治专题班会;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教职工专题培训、2次以上家长专题宣讲;技防要求:实现楼道、天台、卫生间周边、储物间等隐蔽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数据原则上留存不少于90天,受设备条件限制的留存不少于60天;排查要求:每学期开展1次学生欺凌风险专项排查,建立重点学生关爱台账,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

3. 规范发现报告

公开举报渠道:校园显著位置、官方平台必须公布举报电话、邮箱、信箱;首问首接责任:班主任、任课教师、安保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发现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登记核查,严禁拖延、瞒报、漏报;双报告制度:疑似构成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学校须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12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步报送区教育局与辖区派出所。

4. 严格调查处置

学校欺凌治理委员会对疑似事件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与行为认定,形成完整书面调查记录;根据欺凌情节轻重,对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分级分类处置。

5. 分类教育帮扶

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建立“学校 + 家庭 + 法治副校长” 联合教育矫治机制,制定个性化行为矫正方案,定期跟踪回访;对被欺凌学生:全程提供心理疏导、学业帮扶与人身安全保护,帮助其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6. 全程隐私保护

严禁公开涉事学生姓名、班级、影像、家庭信息等隐私内容;涉未成年人的调查、复查、听证全程不公开;禁止对学生进行公开检讨、公示处理结果,严防二次伤害。

(三)健全区级复查与学生申诉机制

设立区级专项申诉复查渠道,由区教育局安全法规科作为固定受理部门,全流程标准化运行:

1. 申请与受理

申请时限:涉事学生或监护人对学校认定结果、处置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处置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材料审核: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自动撤回;

受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不予受理情形:超出申请时限且无正当理由、无新证据重复申请、已进入行政复议 / 诉讼等法定程序、不属于管辖范畴、区级已复查完毕且无新事实理由、申请材料虚假或主体不适格。

2. 复查组织与时限

组建复查组: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组建专项复查组,人数不少于5人,成员包含教育、公安、法律、心理专家及学校代表,与事件无利害关系;涉及网络欺凌的,同步吸纳网信部门人员参与;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重大复杂事件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 复查方式

通过书面核查全流程档案、听取双方陈述申辩、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核查等方式全面核实;事实争议大、情节复杂的可启动不公开听证;复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并中止复查程序。

4. 三类复查结论

维持决定:学校原处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置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责令纠正:学校处置程序有轻微瑕疵、措施明显不当的,责令限期纠正、重新作出合理处置;

撤销决定:学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定性错误的,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启动调查处置程序。

5. 后续救济

复查结论为区级最终处理意见,当事人对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强化责任落实与协同育人机制

1. 考核与问责

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核、平安校园建设、校长履职评价核心指标;每学年开展2次专项督导检查,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到位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 家校协同育人

指导学校健全家校沟通机制,督促家长落实法定监护责任;将学生欺凌防治纳入家庭教育指导核心内容,引导家长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日常行为与社交情况,及时纠正不良行为。

3. 社会协同共治

联合司法、民政、团委、妇联、社区等单位,搭建学生欺凌防治社会支持体系,为涉事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矫治、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帮扶等专业服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抵制学生欺凌的氛围。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观山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2026年7月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此前发布的学生欺凌防治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制度配套7个制式附件,包括申诉复查申请书、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事件认定书等,实现全区统一文书、统一流程、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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