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7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7日抽检当事人香梨,检验报告NO:SP250409001,当事人采购的香梨,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验报告(NO:SP250409001)送达当事人知晓并签收;5月7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观山湖区侗苗庄火锅店抽检的香梨,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当事人已经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有悔改表现,积极整改,有书面整改报告和减轻处罚申请,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考《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七十一条第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用于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观山湖区侗苗庄火锅店于2025年5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进行整改,并上交整改反馈报告。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