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观府办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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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观山湖区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推行

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适应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运行机制,有效激发区属国有企业主体活力,助力观山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黔国资党通〔2020〕63号)、《贵阳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观山湖区区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监管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落实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重素养、重能力、重业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配置,提高企业营运质量和经济效益,增强监管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切实加强党组织在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把牢选人用人的正确方向。 

2. 依法依规原则。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企业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规章制度依法选聘职业经理人。 

3. 市场化选聘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坚持“人选来源面向市场、标准市场确定、结果市场检验、薪酬市场决定”,面向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聘。 

4. 契约化管理原则。坚持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在严格实行任期制和目标考核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契约化管理,明确目标任务,坚持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5. 有序推进原则。原则上在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权责明确,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规范的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成熟一家推行一家,逐步推开。也可根据区属国有企业经营需要,经区发展改革局同意后适度开展试点。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观山湖区区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方式选聘和管理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总经理助理、总监(财务、安全、信息、风险控制)等。职业经理人不列为区委管理。

本意见适用于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管并委托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集团层面选聘职业经理人。 

监管企业下属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的,由监管企业自行制定相应制度进行规范和指导,但需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二、工作职责

区发展改革局对监管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负责对相关工作方案,特别是对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的把关。 

企业党组织会同董事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并组织人选推荐、测试、考察等工作,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企业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开展考核、兑现薪酬等。 

三、职业经理人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能忠实地执行董事会决议,自觉维护企业及股东的利益,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诚信记录。 

2.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熟悉现代企业的组织运作模式,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方向;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知识与经验,具有战略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长。 

3.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有战略思维和创新思维,具备较强的企业发展规划设计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较丰富的职业经历。有市场认可、公认度较高的成功任职经历。 

5.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有健康的身体和职业心态,心理承受与调适能力较强,能够适应复杂环境,胜任繁重工作。 

(二)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5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经历。 

3.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任职资质。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 

5.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有行业特别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 

四、选聘程序

(一)制定方案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薪酬标准、业绩目标、考核规定、退出规定、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方案制定后,企业应按照内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和决策;企业内部研究决策后,应根据公司章程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有关要求,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其中,监管企业集团层面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监管企业集团层面选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市场化选聘 

方案获审批后,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市场化选聘工作,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实施综合考评(测评、面试评估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作出聘任决定等。

在作出聘任决定前,监管企业须将拟聘任人员按前述方案审批程序报批。 

企业在组织实施市场化选聘工作过程中,要对拟选聘对象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廉洁自律等进行全方位考察或背景调查。对拟选聘对象因失职失责失范、违规违纪违法被处理处分的,要区分所犯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处理处分情况、改正错误及表现情况等,慎重研究把握。 

(四)签订契约 

企业应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经营业绩责任书等,以契约方式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任务目标、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标准、履职待遇及福利、奖惩措施、续聘和解聘条件、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开展考核 

企业应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 

(六)结果应用 

企业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 

监管企业集团层面决定聘任职业经理人后,应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其中,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要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五、契约化管理

(一)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 

聘任期限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企业董事会可以依法对职业经理人设置试用期。 

(二)契约实现形式 

企业应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 

企业与职业经理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内部人员参与竞聘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应当先行提出申请,承诺竞聘成功后放弃原有身份、解除(终止)聘任关系后不得要求恢复原有身份,并遵守职业经理人管理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内部人员选聘为职业经理人的,应按聘任期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根据聘任合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职业经理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考核内容及指标

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主,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董事会可以结合实际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试用期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考核指标的目标值

考核指标目标值设定应当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力争跑赢市场、优于同行。考核指标目标值应当结合本企业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企业业绩情况等综合确定。 

(五)考核实施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聘任期限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考核期末,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等,对职业经理人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 

六、薪酬管理

(一)薪酬结构 

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可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也可以实施各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具体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 

1.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2.绩效年薪是与职业经理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 

3.任期激励是与职业经理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

鼓励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及福利,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 

(二)薪酬水平 

职业经理人薪酬总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三)薪酬支付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先考核后兑现,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延期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在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或行权。 

解除(终止)聘用和劳动关系后(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除外),原则上不得兑现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在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市场化退出

(一)退出条件 

企业应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据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约定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解除(终止)聘任关系。 

1.考核不达标的,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70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70%);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对于开展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

4.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6.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7.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聘任的情形。 

8.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二)辞职规定 

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退出规定 

企业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如有党的领导职务应当一并免去,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监管企业与集团层面聘任的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应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涉及集团层面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还应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八、其他事项管理

(一)组织人事关系管理 

职业经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由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其中来自于外部的,其党组织关系应当及时转入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监管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要求自行明确职业经理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管理规定。职业经理人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经理人退休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国(境)管理

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监管企业党组织集中保管,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请假等手续。

(三)培养发展 

监管企业应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经理人的政治素质。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经理人特点的培养体系,提升职业经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保密管理 

聘任期间以及退出后,职业经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以及聘任合同有关约定,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五)履职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面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六)责任追究 

职业经理人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职业经理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和鼓励企业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监管企业应结合本指导意见和企业实际,制定完善本企业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下属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工作。支持和鼓励监管企业积极探索创新,在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属企业,可探索实施经理层人员全部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