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观山湖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更好解决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参照《“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国企改办发〔2020〕2号)、《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试行)》《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筑国资党通〔2022〕35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监管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管并委托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集团本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层成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四条监管企业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第五条监管企业党委负责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监管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一般应履行制定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签订契约、开展考核、结果应用等基本操作流程。
第七条制定方案。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举措、契约化管理的主要举措、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方案制定后,监管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履行内部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签订契约。根据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实际情况,由监管企业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依法依规建立契约关系,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条开展考核。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
第十一条结果应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区考核办和区国资委考核结果、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
第三章 任期制管理和契约化管理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董事会应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岗位聘任协议中应当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经理层成员的每个任期为三年。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应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合理划分权责界面。
(一)岗位说明书。应采用岗位说明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
(二)权责清单。应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董事会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岗位聘任协议,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1)双方基本信息;(2)考核内容及指标;(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4)考核实施与奖惩;(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区国资委下发目标及计划、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研究确定经理层成员的考核指标及其目标值,使其既科学合理又具有一定挑战性。
第十七条岗位聘任协议和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由监管企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一个年度为周期,一般在次年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在任期届满后次年进行。经理层成员的薪酬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九条考核期末,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区国资委考核结果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按照内部配套规章制度,以经理层成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薪酬分配系数,合理拉开经理层成员薪酬差距。其中经理层正职人员薪酬分配系数为1,经理层副职人员薪酬分配系数为0.6-0.9,平均不超过0.8。
第二十一条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个部分。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经理层正职人员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经理层副职人员的基本年薪为其对应的薪酬分配系数乘经理层正职人员的基本年薪。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兑现。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三)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实行延期支付,考核当年兑现70%,次年12月兑现30%。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内各年年薪总和的30%以内,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二十二条监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岗位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企业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结构。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管企业应加强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70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70%)的。
(2)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4)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因其他原因,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二十七条经理层成员政治品质不良、履职能力不足、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成效未达到约定底线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监管企业董事会应书面向区国资委报告,涉及区委管理干部的,需同时向区委组织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鼓励监管企业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监管企业要根据本指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本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经理层成员中的职业经理人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