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观府办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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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各人民团体: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观山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观山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

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区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观山湖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人民调解员要为人民服务,始终牢记初心使命,把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村(社区)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着重点,根据当事人合法需求,提供免费、便捷、高效服务,全力化解矛盾纠纷。

——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努力适应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

(三)总体目标。健全网络、优化队伍、创新机制,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挖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潜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重大复杂纠纷不出区,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司法局局长 

成员:区法院副院长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区信访局副局长

区教育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司法局副局长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区应急局副局长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生态分局副大队长

区公安交管分局副局长

区征收安置中心副主任

区综治中心副主任

区总工会副主席

区妇联副主席

区残联副理事长

区工商联副主席

朱昌镇副镇长

金华镇副镇长

百花湖镇副镇长

世纪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长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云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观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宾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金华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金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司法局,由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

1.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在农村以村为单位,城市以小区或网格为单位,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及时化解、处理,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巩固村(社区)治理“第一道防线”,切实达到“治未病”的效果。

2.做好矛盾纠纷预警。对排查发现可能引起越级上访事件、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以及调解不了、无法导入其他法治轨道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员要主动报告、及时预警,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综治中心等部门稳控、疏导、化解。

3.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和化解。坚持应调尽调,对一般矛盾纠纷,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灵活采取多种方法,依法及时就地进行化解,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统筹资源,充分运用多元调解力量,合力攻坚化解。不断总结类似案件调解经验,以示范案例促进类案调解,提升矛盾纠纷调解效率。强化调解协议督促履行。矛盾纠纷的化解应更加注重案结事了,对标的较小的物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纠纷,调解中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场兑现;当场无法兑现的,调解后应督促当事人按约及时履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4.及时导入其他法治轨道。对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1.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新成立的村(社区)及时指导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规范设置固定调解场所,统一名称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程序。

2.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纠纷多发的企事业单位,积极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依托各类商协会建立商协会人民调解组织。

3.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聚焦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积极推动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支持鼓励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依法调处民商事纠纷。

4.加强派驻有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持续推进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在已成立的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信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等基础上,根据需要,会同区检察院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调解。

5.加强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建立以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工作品牌和专业团队。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党建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在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的或设立的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政治引领作用,落实基层党建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人民调解员先锋模范作用。

2.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留得住、扎下根、靠得上、干成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强职业意识和职业荣誉感。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采取各种优惠措施,吸纳法学专业人员、回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加入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畅通将优秀兼职人民调解员聘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渠道,营造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协调配合的人民调解良好生态。

3.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坚持分级负责、以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采取开设调解大讲堂、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重点开展法律法规、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区司法局每年要举行一次人民调解员培训。

4.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强化队伍日常管理,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考核、岗位职责、等级评定、薪酬待遇等制度机制。推进调解工作网格化管理,与“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有效衔接。

5.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区司法局可以根据调解纠纷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人民调解专家库,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相关专家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充分利用“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资源,对疑难、重大案件给予专业支持。

6.建立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专家学者、城乡社区工作者、回乡大学生、退役军人、“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网格员、大学生村干部等担任人民调解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形成全社会关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导入处置机制。坚决落实矛盾纠纷排查“三级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向当事人说清楚人民调解的好处,鼓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健全完善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先行调解、委派调解等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多元对接、多调化解、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引导镇(街道)人民调解员入驻基层综治中心、基层法庭。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行业联动格局。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加强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等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深化诉源治理,不断将民事纠纷化解关口前移,加强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引导群众运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支付令”“调解协议+督促履行”等形式兑现债权债务,从源头上减少进入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案件量,节约司法成本。推进人民调解融入“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治理机制,加强与综治、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的信息联动,综治中心建立完善纠纷信息流转、数据汇集、研判分析、预警预测等机制。

3.建立健全“谁调解谁普法”工作机制。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将调解纠纷与法治宣传结合起来,大力宣传民法典及与人民调解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人民群众运用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纠纷靠法的良好氛围。

4.建立推进信息化调解机制。充分利用贵州法律服务网,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服务、网上监督。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管理信息平台应用,切实提高人民调解数据汇集率。

5.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常态化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对工作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为党委、政府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情况、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推进诉源治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供决策参考。

(五)加强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管理

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特别是要突出强基导向,优先配备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切实发挥人民调解“不收费、不出村、切口小、后期愈合好”的优势,充分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随时排查矛盾纠纷隐患、及时调处纠纷的优势,使人民调解成为人民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

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结合实际,多渠道探索配备符合相关条件的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诉源治理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补短板、强弱项、解难题、压实责任,抓好落实。

(二)落实工作职责。提高人民调解在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中的分值权重,强化对部门、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的督导考评。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庭审、召开培训会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区司法局要研究制定工作规范、工作措施及考核细则,强化对人民调解的工作指导。区财政局要落实经费保障责任,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区民政局要支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内容,结合本部门职责开展工作,狠抓落实。各部门之间要积极协调配合,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表彰宣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申报)表彰奖励。区司法局会同区委宣传部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和自豪感,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