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观府办函〔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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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4年3月12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系列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的处理方法,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贵安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阳市观山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和任务

1.4.1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1.4.2主要任务

(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 ,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转移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1.5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与《贵阳市观山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贵安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镇(街道)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日常管理和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公安交通管理分局、区民政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服务中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有关单位(部门)及镇(街道)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兼任。

2.2职责分工

区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工作;具体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做好专兼职救援队建设和组织专家支援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事故统计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公安局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驻区预备役部队、工兵团、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按照指挥部扑火支援请求,调集通信器材、交通工具、扑火机具等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区森防指要求,组织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3扑救指挥

2.3.1指挥原则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为主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贵阳贵安森防指为主指挥;预判为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指挥。跨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贵阳贵安森防指指挥。

2.3.2现场指挥

区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由地方行政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规范现场应急扑救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现场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区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部队和民兵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接受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2.3.3现场指挥部

火情衍变成一般森林火灾后,区人民政府视情况成立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经其授权的副总指挥长)担任。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技术组、人员疏散及安置组、医疗救护组、秩序维稳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火场清理组及火案调查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

2.3.4专家组

区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依托市级森林防灭火专家库,成立专家组,由区森防指办负责联系。森林火灾发生时,根据需要,从市级森林防灭火专家库中抽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向区森防指提出森林火灾处置措施和建议;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根据需要,从市级森林防灭火专家库中抽选相关专家参与森林火灾案件调查与评估。

3处置力量

3.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属地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部队和民兵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人员、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3.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事发地镇(街道)扑火力量,邻近镇(街道)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要部队和民兵参与扑火时,由区森防指按相关规定申请实施。

4监测预警

4.1风险评估

观山湖区森林面积为14122.77公顷(211842亩),森林覆盖率为45.76%,森林蓄积量67.86万立方米,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观山湖区西北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2020年省林业局将我区森林火险等级划为Ⅲ级火险区,森林分布相对零星,部分村落、居民依山而居,旅游踏青、野外烧烤、生产用火等行为导致森林火警时有发生。

4.2火险监测

各镇(街道)及应急、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加强对森林火灾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变化,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变化状态,通过卫星监测、高山瞭望、远程视频监控、地面巡查等手段和方式,形成立体化监测覆盖体系,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4.3火险预警

4.3.1预警分级

依据《全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 1172-95)、《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 2578-2016),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5级)、橙色(4级)、黄色(3级)、蓝色(2级)和无色(1级不发布预警信号)。

红色(5级)预警信息代表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火势极易迅猛蔓延,扑火难度极大。

橙色(4级)预警信息代表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具有高度危险。

黄色(3级)预警信息代表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火势较易蔓延,具有较高危险。

蓝色(2级)预警信息代表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火势可以蔓延,具有中度危险。

无色(1级)没有危险、不发布预警信号。

4.3.2预警发布

由区森防指办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气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定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3.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2级)预警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

②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③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

④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⑤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⑥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发布黄色(3级)预警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黄色预警信号、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②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加强火源管理力度;

③预警地区相关单位要确保防火物资、装备按标准配备到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集中待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④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野外违规用火打击整治力度,督促基层护林员、森林防火卡点值守人员、基层领导干部、网格员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3)发布橙色(4级)预警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橙色预警信号、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②密切关注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及时核查并反馈情况;

③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④预警地区要确保装备、物资按标准配备到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集中食宿,24小时集中待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⑤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野外违规用火打击整治力度,督促基层护林员、森林防火卡点值守人员、基层领导干部、网格员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⑥区森防指办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准备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掌握预警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镇(街道)扑火力量驻防情况。

(4)发布红色(5级)预警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协调有关部门,在省、市、区相关媒体宣传红色预警信号、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②预警地区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等,加强火源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

③预警地区要确保装备、物资按标准配备到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集中食宿,24小时集中待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④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野外违规用火打击整治力度,督促基层护林员、森林防火卡点值守人员、基层领导干部、网格员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⑤区森防指办组织区有关部门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实时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及防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掌握预警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部署情况,督促预警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队伍集中备战;协调联络好本预案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分工各工作组,做好赴火场工作的有关准备。

4.4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机关应根据现场火情情况、适时气象变化和气象监测报告等,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宣布解除预警。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内容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后,事发地镇(街道)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及时汇总森林火灾相关信息报区森防指办。森林火灾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面积、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信息报送模板详见附件4)。

5.2信息报告分类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防指办向区委、区政府和贵阳贵安森防指办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5.3信息报告流程

火灾信息上报时,经区森防指总指挥长签字并加盖森防指公章后逐级上报(信息报告流程详见附件5)。

(1)一般森林火灾,按要求报区委、区政府及贵阳贵安森防指办、市林业局。

(2)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由区人民政府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贵阳贵安森防指办、市林业局。

5.4信息报告原则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统一口径,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和国家、省、市、区有关火灾信息报送要求及模版向区森防指办、应急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火灾火情报告口径不一,多头乱报情况。

5.5信息报告时限

森林火灾发生后,属地镇(街道)1小时内上报至区森防指办、应急管理部门;区森防指办、应急管理部门2小时内上报至贵阳贵安森防指办、市应急局、市林业局;贵阳贵安森防指办、市应急局、市林业局于2小时内上报至省级森防指办、省应急厅、省林业局;每级上报、同级通报和部门共享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上报的,要立即电话报告,把火灾主要信息报告清楚,随后尽快按规定程序、格式和渠道补报书面材料。

5.6信息报告其他规定

对已经上报且仍在扑救的森林火灾,一般森林火灾每日上报2次(始发报一次,扑灭报一次);衍变成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每日报3次(7时前、11时前、16时前分别报)。衍变成重特大森林火灾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时限报告外,发生人员伤亡情况应及时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属地镇(街道)立即按任务分工组织早期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火灾扑救

6.2.1初期处置

火情发生后,由属地镇(街道)组织本级半专业队伍、护林员等开展火情初期处置。火情处置现场要明确一名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指挥长,确保统一指挥,严禁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参加扑火。

6.2.2火灾处置

火情衍变成火灾后,或超出镇(街道)处置能力,或发生跨镇(街道)的森林火灾时,属地镇(街道)立即报告区森防指办(区自然资源局),请求调动专业队伍进行支援。区森防指办研判后报总指挥长同意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火灾处置时,现场指挥长要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3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4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要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起火点镇(街道)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值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和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承担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发布信息

森林火灾发生后,宣传报道组要通过媒体、广播、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等方式渠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需要通过媒体、广播发布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须经区森防指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6.3启动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危害程度、受害面积、火场发展态势和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情况,区级应急响应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响应

接到报警,确认是森林火灾的(包括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违规用火),无论是否扑灭,由区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事发地镇(街道):事发地镇(街道)组织本级专业(半专业)队伍、护林员携带扑火装备、机具,赴火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调指挥。对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保护事故现场,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②区级层面:区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火情现场调度,做好信息报送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由区森防指办承担日常工作的相关人员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6.3.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响应

达到下列3个条件之一,经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后由区森防指副总指挥长批准启动。

①发生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②在其他地方发生的1小时内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③区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添以下措施。

①事发地镇(街道):组织指挥到达现场的扑火力量,全力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力争围困火场。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迅速派出本地医疗队就地开展医疗救护,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②区级层面:区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火情现场调度,做好信息报送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由区森防指办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协调相邻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根据需要,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协助做好火灾处置工作。

6.3.3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响应

达到下列4个条件之一,经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后,由区森防指总指挥长批准启动。

①直接威胁居民房屋、易燃易爆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②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发生的,1小时内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③在其他地方发生的2小时内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在毗邻区县行政交界处且彼此森林相连的、可能殃及其中一方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添以下措施。

①事发地镇(街道):第一,安排设置通往火场道路交叉路口的路标或向导;第二,选择前线指挥部的位置,配合搭建前线指挥部,若是在夜间要提供照明及供电设备;第三,提供现场森林资源和防火设施分布图,掌握附近重要设施、居民房屋分布状况;第四,留1名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在前线指挥部等候,通知镇(街道)应急办负责人或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前线指挥部听候调遣;第五,通知向导队和物资搬运队在前线指挥部集结待命;第六,组建后勤保障组,先期做好灭火物资、食品、饮水等后勤保障。

当居民房屋、易燃易爆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在外来救援队伍到达之前,事发地镇(街道)应迅速调集本地应急救援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迅速增派力量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财产。

②区级层面:区森防指办加强卫星监测、火情现场调度,及时跟进火场最新发展态势,做好信息报送、物资调拨相关工作,调派森林防火专业队赴现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区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合会商会,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区森防指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火灾现场扑救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部队、民兵和公安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3.4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响应

达到下列4个条件之一,经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后由区森防指提请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启动。

①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发生的,2小时内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②在其他地方发生的,4小时内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③在毗邻区县行政交界处发生且彼此森林相连的、已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

④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添以下措施。

①事发地镇(街道):安排物资搬运队做好一线扑火队伍的灭火物资、食品、饮水等后勤保障;安排本镇(街道)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牵头或配合做好居民房屋及重要设施保护、群众转移安置等有关工作。随着遇难人员的增加,事发地镇(街道)应增派领导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和遇难者家属的抚慰工作。

②区级层面:区森防指办加强卫星监测、火情现场调度,及时跟进火场最新发展态势,做好信息报送、物资调拨相关工作;全区范围内增调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部队、民兵和公安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委托分管副区长赶赴现场指挥;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4应急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明火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经检查,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等相应标准,经分析评估,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7灾后处置

7.1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必要时根据处置需要报请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保障灾民正常生活需求,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做好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赔偿和救助,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火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和灾民的抚恤、救济等工作,必要时,可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7.2恢复重建

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区人民政府、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的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

7.3灾后调查评估

应急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火灾调查评估过程中,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火灾调查评估;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支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火灾的依法调查评估。

8应急保障

8.1处置力量

各镇(街道)和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要组建一支不低于30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镇级要组建不低于20人的森林消防应急队,街道级要组建森林防火巡逻队。区应急、自然资源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的指挥作战技能、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森林防火期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靠前驻防,集中待命,做好各项应急扑救准备工作。

8.2物资储备

各镇(街道)和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保障工作,加大森林防灭火物资保障经费投入力度,确保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充足,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动态管理台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森林防灭火物资调度调配工作,紧急情况下,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调配下级储备的森林防灭火物资,火灾扑救完毕后调配单位及时向被调出单位补充调配物资。同时,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区级应储备300人以上用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其中:风力灭火机不少于60台、2号灭火工具2000把以上、防护服(包括鞋、头盔等)300套以上、水枪20支、夜间照明器材300台(把)、油锯30台以上,根据防火任务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通讯、防灭火工作保障车等物资,保障足够的装备供应。

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可适当低于区级物资储备标准。各镇(街道)要及时更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台账报区森防指办,非森林防火期内每季度更新一次,森林防火期内每月更新一次,以便及时掌握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情况,表中需包含物资种类、数量、储备地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8.3气象保障

区气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区重点林区、重要时段气象监测信息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提供森林火灾现场适时气象信息,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8.4资金保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要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防灭火经费投入,财政部门要及时按预算要求确保防灭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8.5其他保障

(1)交通、电力、通信、媒体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对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和宣传报道工作。

(2)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保护区、风景区、国有林场、各公园内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9监督管理

9.1预案管理与演练

区森防指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批准实施后,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编制行业内专项预案并开展演练;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及时编制和修订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办法,并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9.2科普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载体强化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知识,确保森林防灭火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及时组织报道森林防灭火典型先进经验,公开曝光非法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公众森林防灭火安全意识。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森防指办提出,报请区人民政府或按照规定逐级报告市、省、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②对防止或扑救森林火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森林火灾应急响应与准备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整改、发生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人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火情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道),区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约谈相关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约谈。

9.5工作总结

区森防指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吸取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要及时向上级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10附则

10.1森林火灾分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指办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4月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11附件

(1)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张表”

(2)观山湖区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分工

(3)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4)森林火情报告(模板)

(5)观山湖区火灾信息报告流程图

(6)观山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讯录

(7)贵阳贵安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专家表

    附件1.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张表”docx.docx

附件2.观山湖区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分工docx.docx

附件3.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处置流程docx.docx

附件4.森林火情报告(模板)docx.docx

附件5.观山湖区火灾信息报告流程图docx.docx

附件6.观山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讯录docx.docx

附件7.贵阳贵安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专家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