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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李文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2024年12月23日观山湖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李文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静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帮助期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满后职务自然免除);

张洪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帮助期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满后职务自然免除);

李欧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帮助期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满后职务自然免除)。

免去:

李雷雷同志的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特此通知。


观山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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