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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
发布时间: 2021-11-01 来源信息: 观山湖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98号)文件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8)低收入家庭中的60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重病患者(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非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或等于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家庭); (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