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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投资服务绿卡”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观府发〔202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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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投资服务绿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观山湖区“投资服务绿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贵人服务”理念,激发投资者创业热情,不断扩大有效投资,营造“亲商、安商、暖商、富商”氛围,推进观山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观山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投资服务绿卡”由观山湖区发放,是持卡企业及个人在全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绿色通行证”,持卡企业及个人凭卡享受一系列优质服务。 
第四条 申领“投资服务绿卡”的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2018年1月1日以后,与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不含下设机构,各街、镇及派驻机构)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在辖区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有稳定经济贡献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 
(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上一年度在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领域,经济贡献综合排名全区前20位的企业。 
第五条 申领“投资服务绿卡”的个人须在第四条所指企业中任职,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社保、个税在观山湖区缴纳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二)“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的持有者; 
(三)经观山湖区委人才办认定的区级人才。 
第六条 持卡企业、个人享受以下服务优惠待遇: 
(一)金融服务。为持卡企业搭建政银企、政金企等金融服务平台,全程协助申请省级“四化”、生态环保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等基金支持,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金融力量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二)代办服务。为持卡企业开设办事绿色通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开办、项目建设、投产经营等各项代办服务,简化办事程序,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服务效率。 
(三)人才服务。根据持卡企业用工、职业培训等需求,提供多渠道岗位发布、人才招聘、培训交流、政策宣传等服务,助力企业做大做强;为持卡个人在子女入学(仅限入读辖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精准优质服务。 
(四)康养服务。协调一批辖区内的体检中心、健身中心、康养医疗、体育活动场馆等服务机构,为持卡企业及个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康养服务。 
(五)消费服务。协调一批辖区内的品牌特色餐饮、休闲娱乐场所、酱酒销售、汽车销售等服务机构,为持卡企业及个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消费服务。 

(六)商务服务。协调一批辖区内的酒店、会展场地、商务会议场地、汽车租赁等服务机构,为持卡企业及个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商务服务;搭建产业链、人才链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助力企业、人才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上述服务优惠待遇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牵头单位分别制定。 

第七条 “投资服务绿卡”的认定和发放。观山湖区“投资服务绿卡”分为企业卡和个人卡两类。 
(一)审核。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行业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及个人的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登记、汇总,并将汇总的初审名单及相关申报资料提交至区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其中,企业卡每月审核1次,个人卡于每年5月、12月集中审核。 
(二)确定。区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形成建议名单,上报提请区委、区政府审定。 
(三)公示。“投资服务绿卡”名单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投资服务绿卡”。每个企业可发放1张企业卡、最多6张个人卡,个人卡仅限本人使用且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 “投资服务绿卡”的使用和管理。由区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按月调度、统筹推进“投资服务绿卡”运行相关工作;区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投资 服务绿卡”日常管理工作;区各有关部门须明确1名分管责任领导及1名工作联络员,专职做好涉及本单位服务优惠措施的贯彻执行;各牵头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报至区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区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资服务绿卡”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企业及个人予以注销: 
1.持卡企业已经注销或宣布破产的; 
2.持卡企业已将注册地迁移出观山湖区的; 
3.持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没有进行信用修复的; 
4.持卡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由区(县)级领导包保信访事件的; 
5.持卡个人已离职的; 
6.持卡个人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列为失信人员的; 
7.持卡企业及个人经审核不再符合相关申领条件及其他情形的。 
(三)“投资服务绿卡”不得转借和复制,如发生丢失或损毁,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申领程序协助企业、个人补办。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观山湖区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解释。 


附件:观山湖区“投资服务绿卡”申报表.docx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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