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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整改工作机制,根据《审计法》《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以下简称整改工作)是指市审计局履行审计整改工作职责中,办理、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整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一)推动问题整改到位。督促被审计单位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按项逐条明确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确保问题按时整改到位。

(二)促进健全长效机制。督促整改具体问题的同时,促进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和权限,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健全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促进审计质量提升。通过督促整改,分析整改完成的正反方面,促进审计人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待审计发现的问题,倒逼审计人员做到问题查找精准、问题定性精准、审计建议精准、审计审理精准,努力提升审计质量。

(四)确保整改工作时效。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督促力度,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调度检查的力度,推动被审计单位认真、及时落实整改责任,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按时全面整改完成。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范围主要为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并出具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审计决定, 代拟起草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综合报告等,下同) 反映的问题。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的“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结果报告”涉及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的“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报告”涉及审计查出的问题。

(三)市局各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反映的问题。

(四)其他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整改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分管局领导负责, 由法规与整改督察处牵头具体组织,各相关责任处室按任务分工配合实施。

整改工作遵循“五步工作法”要求,按照“安排部署—— 方案制定——建立台账——督促整改——审核把关——结果报送”的工作流程和步骤实施。

第六条 建立问题整改会商研究制度。法规与整改督察处和相关责任处室加强对问题整改的研究,适时会商分析和解决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共同高效有序推进整改工作。

第七条 法规与整改督察处为整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管理、调度和督促等整改工作,协调整改相关事宜。

(一)建立统一的问题整改台账。设计建立统一的问题整改台账(模板),强化整改台账的统筹,推进“一次填报”“一表多用”“一表多果”。

(二)组织和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督促整改。根据工作安排,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按时报送整改情况。根据工作要求,编制整改调研工作方案,开展现场审计整改调研,督促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印发整改工作通知(提示)调度整改情况,组织相关责任处室完成问题整改台账填报、督促整改等相关工作,积极推动整改工作有序实施。

(三)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情况的审核检查。组织相关责任处室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组织抽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加强与相关责任处室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保障审计整改质量。

(四)组织开展审计整改综合汇总工作,按规定和程序报送审计整改情况。

(五)完成审计整改其他工作事宜。

第八条 局各相关责任处室为整改工作的直接实施单位,落实局整改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查出问题的督促整改、跟踪检查、审核把关、整改情况报送等工作。

(一)填报统一的问题整改台账。各相关责任处室按照整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按时完成统一问题整改台账(模板)的填报工作。

统一组织行业审计项目的问题整改台账由牵头处室负责填报完成。

“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结果报告”涉及 审计查出的问题台账、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的“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报告”涉及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台账,由财政审计处会同法规与整改督查处将责任分解至各相关责任处室,各相关责任处室完成整改台账填报后,报法规与整改督查处统一汇总。

问题整改台账除填报问题基本情况外,重点填报对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已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整改状态;整改成效, 如已纠正的违规问题及金额、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情况等;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问题被审计工作报告、相关综合报告采用情况等。

(二)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局整改工作安排部署,按照“谁审计、谁督促”的原则,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做好具体问题整改中相关事宜的联系和答复。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确保问题真整改、整改到位。

(三)审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按照“谁审计、谁审查”的原则,各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要对各整改责任单位报送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对问题整改状态作出判断。

(四)审核把关审计整改台账。各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人要对问题整改台账填报总体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整改台账填列完整、数据准确,保障问题整改台账质量。

审核把关的主要事项为:整改事项等信息要素及落实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是否有相关证明性附件;填报情况与取得的外部资料是否一致相符;审计整改结果的评估认定是否准确恰当;其他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准确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新修改或补齐材料。

(五)完成审计整改其他工作事宜。

第四章 调度管理

第九条 分级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法规与整改督察处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总台账,相关责任处室按照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查出问题分台账。总台账由分台账合并汇总建立。

各相关责任处室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问题整改台账,并将问题整改分台账(问题基本情况)报送法规与整改督察处备案。法规与整改督察处合并汇总各相关责任处室分台账,10 个工作日内建立完成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总台账。

第十条 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整改状态分为整改完毕、部分整改和未整改。各相关责任处室依据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的问题整改情况、结合对问题的督促检查情况、考虑问题的现实背景等,综合判断问题整改状态。确认整改完毕的问题逐一在问题整改台账中进行销号处理。

第十一条 及时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各相关责任处室在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到达整改期限后,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反馈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在整改期限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整改状态、整改成效、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具体整改期限等整改情况补充录入问题整改分台账,经审核把关后报送法规与整改督察处。

第十二条 适时开展问题整改检查跟踪。组织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适时进行调度,掌握问题整改进度,督促问题整改。根据工作安排,配合有关部门调研、检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情况,促进问题整改。各相关责任处室要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跟踪,直至所有问题整改完毕,并在整改完成后5日内报送法规与整改督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做好问题整改动态管理。法规与整改督察处和相关责任处室加强工作衔接,分别做好问题整改总台账和问题整改分台账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管理,直至问题销号。根据督促问题整改的调度情况,以及问题被审计工作报告、综合报告等采用情况,对整改状态、问题运用情况等信息即时补充完善和更新维护,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和一致。

十四条 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整改合力。在整改事项的调度跟踪落实过程中,各相关责任处室和法规与整改督察处应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跟踪落实过程的信息共享,推进形成整改合力。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涉密问题的管理应当遵照国家和审计署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整改台账中反映的移送事项,根据跟踪情况,将已送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据实填报录入审计整改台账。

第十七条 整改台账中反映的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情况,根据调度和反馈情况,填报录入提出审计建议数量、采纳审计建议数量、促进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情况。

第五章 调研督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局组织实施现场审计整改调研督察。

(一)问题数量较多且完成整改较少的;

(二)问题性质相对较为严重但长期未整改到位的;

(三)问题已整改完毕但取得的证明材料不够充分的;

(四)问题超过整改期限1年以上尚未整改完成的;

(五)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九条 实施实地调研督察,应当组成审计整改督察组。督察组一般由法规与整改督察处、审计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审计整改督察前,督察组应事前联系调研督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给被督察单位造成不必要负担。根据实地督察情况,提出进一步整改的工作要求,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实地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及时形成调研督促整改情况并报送法规与整改督察处。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状态和情况有变化的,督察组应及时反馈法规与整改督察处和相关责任处室。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研究,促进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积极推进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到 位。根据工作安排,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呈报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根据工作要求,向市委、市政府相关机构(单位)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被审计单位反馈整改情况或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的探索实践,将审计整改情况或整改结果反馈给涉及的区县级审计机关,深化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报告”、审计署(特派办)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出具的审计报

告、“省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报告”、省审计厅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反映的问题,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按规定和程序开展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行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的业务处室按要求办理后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市委、市政府安排的行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的业务处室按要求办理后按规定和程序上报。牵头业务处室上报的整改情况同时送法规与整改督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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