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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号: 000014349/2024-1241299 成文日期: 2024-08-09
文 号: 观府办函〔2024〕14号 发布时间: 2024-08-09 10:14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关于支持村集体标准厂房项目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观府办函〔2024〕14号)

发布时间: 2024-08-09 10:14 字体:[]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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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关于支持村集体标准厂房项目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观山湖区关于支持村集体标准厂房项目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及实施强省会行动的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工业倍增行动,鼓励村集体经济依法依规利用资源推动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实现村民增收、共同富裕目标。现结合实际,制定措施

第一章支持对象

第一条  投资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标准厂房项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建设。

第二条  依法通过土地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地点在观山湖现代制造工业园区内,符合观山湖区一主一特产业及汽车相关产业发展定位且依法获得建设类相关许可证的标准厂房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不低于40亩,项目总投资不低于8000万元,建设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四条 用地支持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固定资产直接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给予5万元亩支持;固定资产直接投资额1亿元—3亿元给予7万元亩支持;固定资产直接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0万元亩支持。项目扶持资金按备案总投资完成情况予以兑现,分别为完成总投资额的50%,兑现30%,完成总投资额的80%,兑现至60%;完成总投资额的100%,兑现至100%

第五条 基础配套设施支持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标准厂房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20平方米(标准厂房面积)给予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予以兑现。

第六条 上规入统支持 入驻村集体标准厂房项目的工业企业,首次上规入统,每培育一上规入统企业,给予对应村集体经济组织10万元的扶持奖励。

第七条 村集体融资支持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银行进行贷款融资并全部用于村集体标准厂房建设,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支持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资金使用监管 属地政府需制定村集体标准厂房支持资金使用监管办法,确保支持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享受本政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要求向区产业扶持兑现部门提交书面兑现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或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存在违规事项的,应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支持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若同一事项国家、省、市要求区级配套的,区级配套支持与本政策支持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上述各项支持具体数额以观山湖区相关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