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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号: 000014349/2024-1431675 成文日期: 2024-09-26
文 号: 观府办函〔2024〕16 号 发布时间: 2024-09-26 14:45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认定细则》的通知(观府办函〔2024〕16 号)

发布时间: 2024-09-26 14:4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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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区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认定细则》已经三届区政府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观山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观山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有效保障农民不动产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认定细则。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尊重历史,兼顾现实、让利于民”的原则,综合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条  本登记细则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二章  登记主体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户”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一)已婚夫妻或年满18周岁的村民;

(二)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除以上情形,确需以“户”申请确权登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充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

第三章  登记原则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  有宅基地和房屋审批手续,且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不超过审批面积的,按照实际面积办理登记;超过审批面积的,按照审批的面积登记,并在附记栏中注明超过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第七条  农村住宅修建时间原则按照审批时间进行认定。若无审批手续的,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认定。

第八条  无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等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1988年3月1日《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

(二)1988年3月1日《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至2010年6月1日《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农村村民修建的农村住宅,按照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住宅面积按照实际情况予以确权登记。

(三)2010年6月1日《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农村村民修建的农村住宅,按照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住宅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予以确权登记。

(四)2020年7月3日后,无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等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经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一)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及违法取得宅基地的。

(二)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确认登记的情形。

第四章  有关情况处理措施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出确权面积部分,原则上须在限期内予以退出。不能退出或需继续使用的,按照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一)符合分户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分户后本地区宅基地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并享有该宗宅基地使用权。

(二)不符合分户条件、不愿分户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超出面积部分按有偿使用处理,并在确权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中予以备注。对宅基地面积超出限额20%(含)以下的,按照土地区片综合地价(32520元/亩)的50%的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对宅基地面积超出限额20%(不含)至100%(含)的,按照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0%的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对宅基地面积超出限额100%(不含)以上的,按照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0%的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收取。

第十一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30平米的,认定为“一户多宅”。对“一户多宅”的宅基地,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继承形成“一户多宅”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并在所继承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附记中注明“该继承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二)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三)符合分户条件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之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本细则发布时的标准(32520元/亩),本细则有效期内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从调整之日起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观山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认定,若与其他规定相冲突,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