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 号: | 000014349/2025-58334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文 号: | 无 | 发布时间: | 2024-12-27 11:00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有效性: | 是 |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提升农村集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努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领导作用,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管理集体资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持依法依规。坚持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坚持人民民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目标,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三资”规范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坚持权责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要承担主体责任,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目标任务
通过对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管理,逐步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严格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党建统领、村务自治、经务自主、监督合署”的治理构架,基本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体系,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
(一)明确行权主体。农村集体“三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后,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按村设置,并在区农业农村局登记赋码且取得登记证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主体,保护村集体“三资”的安全与完整,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活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但不得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完善治理机制。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分开运行。村级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支持和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发挥作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经营和管理集体资产,依法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负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村民依法开展农村基层自治活动。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可依法依规进行交叉任职,并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内部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较多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并按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部分行使成员大会职权。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制定、修改章程,确认成员,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严格收益分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的份额为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性质为集体所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应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收缴各项欠款,搞好经营合同结算和兑现。当年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等后方可实行按份额(股份)分红。
五、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一)明晰“三资”范围。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集体所有。资金包括集体所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包括经营、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指用于经营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包括机器设备和工具器具)、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指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资产。资源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开展清产核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要对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查核实,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将所有农村集体资产纳入台账管理,做到底数清、资产明,应纳尽纳。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的清查核资工作开展督促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各镇(街道)对所辖村的清查核资工作开展督促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
(三)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有特殊情形的,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设相应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实行村账镇(街道)管理。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严格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联审联签。严格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生产性支出有关规定,严禁将村级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转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经济实体开支。
(四)强化资产资源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建好资产资源台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制度、资产保管制度、资产使用制度。加强村级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引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资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
(五)推进市场化经营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批或备案后,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要加强各类村属企业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或参股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村属企业延伸。鼓励有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
(六)规范集体产权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和处置全面实施阳光公开交易,符合《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的,应在指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实施;不符合公开入场交易处置规定进行的,按照《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报镇(街道)备案。集体资产资源产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流转经营权的,应报镇(街道)书面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捐助或者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摊派。财政投入实施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排配套资金。
(七)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推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预决算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要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公布。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镇(街道)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并对村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发布预警信息,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
(八)完善档案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所在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每年要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确定专人保管。
六、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
(一)强化民主监督。凡涉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民主化水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监事)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党员大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成员代表可通过列席村党组织和理事会联席会议、参与招投标现场活动等方式,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事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监事)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二)强化内部监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监事)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活动的开支和公开、“三资”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监事会(监事)对党员代表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情况每年不低于1次,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及集体“三资”管理违纪违法、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倒查监事会(监事)责任。
(三)强化审计监督。镇(街道)要采用直接审计、交叉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重点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农村债务、村集体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原则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届内审计不少于2次,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离任必审,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审计结果进行监督指导。区审计局依法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强化部门监督。镇(街道)要落实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管理措施,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审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健全责任机制,抓好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审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要积极履行部门职能,形成农村集体“三资”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镇(街道)要履行好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强化机构、人员、经费、场所等保障,加强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村级财会人员准入制度和岗位退出机制,参照村干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作量大小确定报酬待遇。加强镇(街道)集体资产监管力量,各镇(街道)应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镇(街道)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代理服务,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职业化管理,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数量,推行代理会计定期驻村、定期走访调研等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加大对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
(三)加强工作考核。镇(街道)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进行考核。对发生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镇(街道)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或制度。本意见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
附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指引
附件: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指引
第一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工作要求,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规范和完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决策,并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决议和实施结果。
第二条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运营管理、收支管理、收益分配等涉及集体资产和成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第三条“四议”包括: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四议”会议记录要单独记录,做到完整、清晰、详细,及时整理并妥善保存,随时接受成员查阅。
(一)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首先充分征求党员、成员代表及广大成员意见,认真调查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报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批准备案。在此基础上召开总支会或支委会,充分讨论并修改完善方案形成初步意见。
(二)村党组织和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根据村党组织的初步意见,由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主持召开村党组织和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商议,议案经党组织、理事会均过半数成员通过,可形成商议意见。
(三)党员大会审议。对村党组织和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经全体党员讨论、完善方案,并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 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党组织和理事会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理事长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通报决策事项和实施方案,接受代表质询,并表决形成决议。参加会议人数和同意人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方可通过决议。
第四条“两公开”包括: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公开形式包括会议、公开栏、广播、网络、报刊等。
(一)决议公开。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必须向全体成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全体党员和成员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宣传和征求意见建议。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理事会要在三日内给予答复。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按程序对决议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定,可以由成员大会撤销或变更。
(二)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理事会具体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监事会和全体成员监督。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需要变更实施意见的,应及时向党员大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通报,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村党组织按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