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5-1508964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 文 号: | 观府发〔2025〕6号 | 发布时间: | 2025-11-28 16:23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直属机构,区属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观山湖区行政辖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的,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其他类型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可由征收部门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在符合正常种植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格须经评估确定的,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或办理下列事项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新批准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办理苗木生产、畜禽水产养殖等手续;
(四)以拟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
(五)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相关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不当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实施上述有关事项以及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突击装修等行为的,依法不予补偿。
四、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下发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和方案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表:
1. 贵阳市观山湖区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2. 贵阳市观山湖区构筑物补偿标准
2-1. 贵阳市观山湖区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 贵阳市观山湖区青苗补偿标准
4. 贵阳市观山湖区林木补偿标准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