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5-1613803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5-09-25 16:20 |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为切实加强贵阳市观山湖区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规范贵阳市观山湖区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程序,防范信贷风险,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对《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观府办发〔202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观山湖区产业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池管理办法
(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一揽子增量政策和全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会议精神,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特别是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切实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参照《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区实际,设立观山湖区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贷款(以下简称“产业贷”)是指以观山湖区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措施,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1:4的放大倍数对符合条件对象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资金池规模首期2000万元,后期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报区政府批准适时追加资金池规模。资金池资金由观山湖现代服务产业试验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出资。
第四条区财政局、试验区财政金融处、试验区产业发展处、区金融服务中心共同建立资金池管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工作机制负责研究制定“资金池”资金使用办法,落实资金来源,确定合作银行,负责对合作银行提交的预补偿申请和补偿申请进行审议,协调解决“资金池”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了解“资金池”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代表工作机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专项审计。
工作机制及工作机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代章。
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公开遴选产生,负责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
受托管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并在企业行业属性认定、产品宣传推广、合规经营等方面符合相关条件。
第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在工作机制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池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依法合规运行;
(二)负责制定“产业贷”业务准入审核操作规程,风险补偿申请、核销操作规程报工作机制批准后执行;
(三)负责按时完成“产业贷”业务审查和反馈;
(四)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对“产业贷”业务的贷款审核及发放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检查合作银行出现风险预警的“产业贷”业务,按季度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告资金池运营管理情况,并实时报告资金池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配合完成“资金池”线上平台建设;
(七)完成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产业贷”支持的对象为依法设立,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经营,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必须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对信贷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贷款用途为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研发等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或修建、购置生产经营所需的经营场所及设备等固定资产贷款。
第九条观山湖区产业贷款单户单笔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特别优质或可提供增信措施的对象,经工作机制与银行双方同意后可放大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
第四章合作银行的确定
第十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办法,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便捷,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
(二)对“产业贷”适用的对象,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当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荐“产业贷”业务,并按程序申请“产业贷”业务准入;
(二)负责申报对象的信贷调查、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的额度;
(三)负责申报对象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并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贷后检查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
(四)对申报对象逾期贷款进行追偿;
(五)按照约定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的确定。合作银行采取自愿原则,与试验区管委会、受托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原则上三年一签。
第五章申报流程和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产业贷”资金池业务信用贷款,应履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贷款由对象直接向合作银行申报,也可由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申报。
(二)审贷调查。合作银行对申报对象的资质、信用情况初审同意后开展信贷调查,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确定贷款规模。
(三)贷款备案与申报。经合作银行审核符合银行发放条件的贷款,线上业务,由合作银行每月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对备案登记项目进行筛选、核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产业贷”支持范围,并出具纳入“产业贷”确认书;线下业务由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信贷方案,受托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同意纳入“产业贷”支持范围的出具纳入“产业贷”确认书,合作银行在收到确认函并与借款对象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原则上单户单笔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业务必须按线下业务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产业贷”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按季度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告贷后检查、贷款执行等情况。
第六章补偿与核销
第十五条风险分摊比例。对于“产业贷”线下业务,资金池对该产品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不超过80%;对于“产业贷”线上业务,针对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金融企业、首贷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强省会四化重点项目企业、支农涉农企业申请信用贷款发生损失,资金池对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不超过70%;其余合作信用贷款发生损失,资金池对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不超过50%。
第十六条借款对象在贷款期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合作银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借款对象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
(二)对借款对象账户设置只收不付,并对账户余额进行直接扣收用以清偿借款,直至借款对象所有债务全部结清完毕;
(三)对借款对象应收账款进行核实,帮助对象制定逾期还款计划,同时配合借款对象积极向第三方欠款对象进行账户催收,并锁定应收账款收入账户,监督回款资金流入合作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借款对象在贷款期满30天以上仍未归还贷款的,合作银行可提出预补偿申请,并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预补偿申请书;
贷款合同、本金损失统计表;
债务追偿措施说明材料;
其他补充材料。
受托管理机构收到合作银行预补偿申请后对该项目准入要素进行初审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工作机制办公室,工作机制办公室在审核后报工作机制审批。经工作机制同意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将预补偿资金划转到合作银行专户。
第十八条预补偿后,由合作银行继续进行追偿,追偿获得的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优先保障贷款本金损失部分,如仍有损失,则由资金池与合作银行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担,如损失已追回,资金池预补偿部分按原渠道返还。
第十九条当合作银行预补偿金额合计达到资金池总规模的50%时,受托管理机构应通知所有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产业贷”业务。有资金池资金存款的银行,当其预补偿金额达到资金池资金在该银行存款规模的50%时,该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产业贷”业务;无风险资金池资金存款的银行,当其预补偿金额达到资金池总规模的10%,该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产业贷”业务。资金池对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补偿上限为当期资金池规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条借款对象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合作银行对借款对象财产进行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对象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合作银行对借款对象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合作银行进入核销程序后并书面通知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报经工作机制批准同意后,按照资金池补偿比例予以核销。核销后,由合作银行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核销后收回的资金,按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资金池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由工作机制、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仅限用于资金池的风险损失补偿及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禁止覆盖其他损失。资金池资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滚存使用,增加资金池本金。
第二十二条工作机制每年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资金池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进行违规违纪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作银行的考核。按年度对合作银行开展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重新划分各合作银行资金池存款金额。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总额、放大倍数、贷款利率及投保贷联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且清算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资金池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
第二十六条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从资金池利息收入中支出,按照资金池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提,经工作机制审核后划拨到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观山湖区金融服务中心进行解释。自施行之日起,原《贵阳市观山湖区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修订稿)》(观府办发〔2021〕5号)同时废止。存量业务按照原办法执行。
附件
贵阳市观山湖区产业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池管理工作机制
主任:试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财政、金融工作)
副主任: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财政、金融、产业工作)
区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区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试验区产业发展处负责人
试验区财政金融处负责人
区金融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分管金融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发生变化时,由其职务接任者接替,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试验区各处室、中心及观山湖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会。
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区金融服务中心分管金融工作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试验区管委会代章。工作机制召开会议时通知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