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管理,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的各镇(街道),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派驻机构。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区属各部门是信息发布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区政府办信息科。
第五条 区属各部门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贵州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
(三)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
第六条 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三审三校”和依法公开的原则。各部门认真填写《观山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批表》,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敏感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分管同志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区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文字、图片、统计数据等内容是否正确;
(九)易错词、敏感词、政治性错误等其他需要审核的信息;
(十)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八条 发布重大突发事件、重要舆情信息、敏感信息和负面信息,须上报区政府经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各部门要做好《观山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批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部门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负责对区属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并将其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定期对各部门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敏感词表述是否正确、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相关单位予以更正。区政府办公室将强化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对各单位信息发布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严重错误的,区政府办公室将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出现政治性错误的,将提请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1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